神秘組織 發表於 2015-12-10 20:58
《地區事務協調會議組織條例》內所有決定最終都是由內政大臣或內閣會議決定, 區協大臣沒有話事權,最終淪為超 ...
感謝神秘組織議員的意見。
地區事務協調會議的原意就是為了當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橋樑,尤其是地區事務協調大臣,當地方總督與中央政府之間的橋樑,正如你所指的聯絡人。
你說地區事務協調大臣形同虛設,這我不認同。本屆內閣政府也尊重地方政府的意見,包括人事方面。
你說仍然是中央集權,的確如此。因為我認為地方自治推行不夠一年,需要一步一步前行,大家一同摸索。
我認為,如果出現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爭權的事,這就會影響到國家的穩定,所以要保留中央政府的最終決定權。
所以我覺得,由中央政府做最終決定權,這可以使地方自治推行不至於混亂。
你認為沒有機制給沒有官職的國民參與地方建設,我不認同。
其實地方政府也有做事,閣下看不到而已。
正如杏壇總督提名閣下出任副總督,內閣亦並沒有反對。足以證明內閣尊重地方政府。
我也認同你的看法,最終地區事務協調大臣是可以有最終決定權,但現在的時機並不適合,當地方行政的條件完全成熟,我贊成由地區事務協調大臣有最終決定權,不需要再經過內閣。
如果下屆首相認為要開放,我表示尊重。
但我作為今屆政府首相,我認為開放的條件未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