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橋上島良查 於 2016-6-17 15:27 編輯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6-17 15: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據《司法部組織條例》,司法部代表帝國政府對涉嫌罪犯作出刑事檢控及代表帝國政府在法庭上作出提告。 ...
法官閣下,
根據《刑事條例》,第十八條 《保密通訊條例》內之罪行。
本次的控罪是刑事性質的。
然而,第二十九條:內閣總理大臣擁有刑事檢控權,代表內閣政府向違規人士作出提告,相關權力可由內閣總理大臣再行授權予內閣總理大臣所指定之官職人士。
第二十九條指出擁有刑事檢控權者是內閣總理大臣,而相關權力是由內閣總理大臣授權予內閣總理大臣所指定之官職人士。
加上首相是司法部或司法大臣的上司,又是內閣政府首長,我認為內閣總理大臣在公開場合及私人消息均表態不願追究事件,已能充足證明內閣政府無意檢控被告。上司表明了沒有意願追究事件,對於下屬的司法部而言,也會構成了檢控上的阻力。
本案涉及非閣員者擅闖政府閉門討論,被告身為郡王,亦曾在政府工作,理應知道帖文主題「召見東府總督問責!」以及使用了隱藏代碼,即公眾不應擅闖。被告理應知道他的行為是不被允許的。
假如法官閣下仍認為司法部或司法大臣需要表明不進行私人檢控,我希望法官閣下能允許本人向司法部查詢是否不予私人檢控 及 是否願意接替此案。本案牽涉到國家利益及刑事罪行,希望法官閣下能夠批准使本案得以繼續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