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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強制清還債務呈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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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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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發表於 2014-1-9 09: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統一強制清還債務呈請書

黃名帝國司法機關

入稟法院表格 D

(令狀或其他雜項申請)


申請人:財政大臣龍志景朗
申請事項:申請追討欠稅令狀
申請理據:稅期結束,還未繳稅的公司或機構,被財政部入稟法庭,追討欠稅及附加利息。
證據列表:
1.http://wongmingempire.com/bbswm/ ... &extra=page%3D1
2.http://wongmingempire.com/bbswm/ ... &extra=page%3D1
3.http://wongmingempire.com/bbswm/ ... &extra=page%3D1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
第三章 稅務徵收

第五條 國民及組織需按內閣政府所發出之徵收稅項通知繳納稅款。
第六條 若任何國民或組織未能按本章第五條之規定繳稅即屬違法,稅務及財政大臣可經由《刑事條例》之簡易治罪程序向該名人士或組織作出罰款。

本人代表內閣政府入稟法院向下列國民或商事組織申請強制清還債務命令,從債務人之資產中強制取回相關金額。另要求債務人向內閣政府支付利息,列表如下:

杜泰報社 持有人:杜泰(地租80黃名幣,利息8黃名幣,合共88黃名幣)
大帝傳媒 持有人:李君羨(地租80黃名幣,利息8黃名幣,合共88黃名幣)
德國人民觀察報 持有人:清明光、孫文(地租80黃名幣,利息8黃名幣,合共88黃名幣)


財政大臣

龍志景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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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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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4-1-10 00:4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4-1-10 00:45 編輯

呈請人

申請內容中所提供的證據連結,在本席初步審閱後認為是與本案無關,因呈請書中所涉及的範圍是廣電大街租戶,而不是商業或住宅區。另外,若果呈請性質為民事性質,在引用條例時不要包括刑事條文。

本席裁示,呈請人需於7天內修改並提交呈請書,否則會按以上呈請書內容處理申請。

首席大法官 比利仔
2014年1月10日




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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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樓主| 發表於 2014-1-16 19:30 | 顯示全部樓層
黃名帝國司法機關

入稟法院表格 A2

(刑事檢控)

原告人:財政大臣龍志景朗(代表內閣政府)
被告人:
1.杜泰報社 持有人:杜泰(地租80黃名幣,利息8黃名幣,合共88黃名幣)
2.大帝傳媒 持有人:李君羨(地租80黃名幣,利息8黃名幣,合共88黃名幣)
3.德國人民觀察報 持有人:清明光、孫文(地租80黃名幣,利息8黃名幣,合共88黃名幣)
起訴罪行:本人代表內閣政府入稟法院向下列國民或商事組織申請強制清還債務命令,從債務人之資產中強制取回相關金額。另要求債務人向內閣政府支付利息。
案情簡要:根據《稅務條例》第六條,任何人士在時限內未繳請稅項,即屬違法,財政大臣可依簡易程序進行罰款,而此「罰款」即是在收稅表時諭期之罰款。鑑於以上情況,在該欠稅人在罰款期內仍未交納稅務,即合乎《稅務條例》第九條(II)之列(以任何方式以逃避應有稅務責任)因此財政部是依《刑事條例》第四章進行提告。
證據列表:http://wongmingempire.com/bbswm/ ... &extra=page%3D1
證人列表: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
1)《稅務條例》第三章第九條(II)
2)《刑事條例》第四章第九條

財政大臣

龍志景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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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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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4-1-16 22:05 | 顯示全部樓層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4-1-16 19:30
黃名帝國司法機關

入稟法院表格 A2

“追討欠稅”並不是一種可起訴罪行,請政府方面再次提交內容正確的入稟狀。

如有需要,可向政府內部法律顧問索取意見。

中央法院 示


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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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樓主| 發表於 2014-1-18 01:48 | 顯示全部樓層
黃名帝國司法機關

入稟法院表格 A2

(刑事檢控)

原告人:財政大臣龍志景朗(代表內閣政府)
被告人:
1.杜泰報社 持有人:杜泰
2.大帝傳媒 持有人:李君羨
3.德國人民觀察報 持有人:清明光、孫文
起訴罪行:被告人在罰款期內仍未交納稅務
案情簡要:根據《稅務條例》第六條,任何人士在時限內未繳請稅項,即屬違法,財政大臣可依簡易程序進行罰款,而此「罰款」即是在收稅表時諭期之罰款。鑑於以上情況,在該欠稅人在罰款期內仍未交納稅務,即合乎《稅務條例》第九條(II)之列(以任何方式以逃避應有稅務責任)因此財政部是依《刑事條例》第四章進行提告。
證據列表:http://wongmingempire.com/bbswm/ ... &extra=page%3D1
證人列表: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
1)《稅務條例》第三章第九條(II)
2)《刑事條例》第四章第九條

財政大臣

龍志景朗

https://i.imgur.com/2aLBzsq.jpg

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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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4-1-18 15:3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4-1-18 15:37 編輯

本席已審閱以上呈請書。

基於有一些法律問題需要處理,以決定是否批准有關案件開審,法院將安排一次審前聆訊處理相關問題。

在聆訊過後,法院將決定是否批准開審。有關聆訊將安排於2014年1月22日於中央法院進行。

中央法院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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