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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比利仔

審訊(民事訴訟第四號:財政大臣 訴 東神及其他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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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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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4-1-7 18:40 | 顯示全部樓層
潛水艇 發表於 2014-1-7 18:37
法官大人,那是因為我忘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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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4-1-7 19:0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4-1-7 19:29 編輯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4-1-5 23:19
稅期結束,還未繳稅的公司或機構,會被財政部入稟法庭,追討欠稅。
2013年9月22日,財政部發出統一課稅通知 ...


由於被告人潛水艇承認欠稅,法院將會下達強制繳稅命令。而其餘被告由於缺席審訊,同樣會被下達強制繳稅命令。

在法院作出命令前,希望控方能回答以下問題,以便法院計算繳費金額:

1. 按照政府的一貫政策,租金繳費是按每日、星期、月、年或是其他方式計算?
2.  在2013年9月22日之前,政府是否曾經向租戶發出與2013年1月至8月租稅有關的繳稅通知書?
3.  呈請書中控方要求附加利息,但在計算時則以「罰款」這一字眼表示,那麼控方是以利息還是罰款形式申請?

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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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發表於 2014-1-9 09:0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答首席大法官:
1,基於上屆政府行政混亂,政府並無一貫政策可言,今次財政部是追收2013年1月至8月的稅項。
2,本人並無發現上屆政府在收稅工作方面有任何建樹。不過,本人建議法院可傳召上屆政府有關官員詢問有關事情。
3,財政部傾向採用「附加利息」方式。

財政大臣

龍志景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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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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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14-1-10 00:0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4-1-10 00:12 編輯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4-1-9 09:02
回答首席大法官:
1,基於上屆政府行政混亂,政府並無一貫政策可言,今次財政部是追收2013年1月至8月的稅項 ...


雖然法院可傳召前財政大臣到法院作證,但法院亦期望政府內部有紀錄與收稅有關的事宜。否則,每次內閣職位有人事轉換便要每每傳召前任官員出庭?

法院認為,若事情是涉及繁複案情,有時候的確需要傳召相關人士出庭。但就本案而言,就政府發出收稅通知書紀錄一事,本席不認為是涉及繁複案情。政府一方是有責任盡力查證有關問題。

由於是次收稅是一次性收取8個月的地稅,而不是按月收稅。故此就計算利息方面,會由繳交稅項最後一天之後(即2013年10月11日)開始計起,直至今天(即2014年1月10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利用中央銀行日利率作為訂定利息的參考因素之一,但基於現時中央銀行日利率為0%,法院需要自行訂定利率水平。在參考該時期的經濟數據後,法院訂定有關利息會以5%(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1月10日整個時段)計算。

本席現對以下人士下達強制繳稅命令,政府可轉移以下人士之財產予內閣政府以繳納相應的欠稅連利息:

德意志飛船公司:東神 100w幣 (欠稅 )+ 5w幣 (利息)= 105w幣
美神信託商業國際銀行:李君羨 100w幣 (欠稅 )+ 5w幣 (利息)= 105w幣
美利堅人民公社 :克林頓 100w幣 (欠稅 )+ 5w幣 (利息)= 105w幣
金石軒工藝 :李君羨 50w幣 (欠稅 )+ 3w幣 (利息)= 53w幣
金石軒工藝:康岳城 50w幣 (欠稅 )+ 3w幣 (利息)= 53w幣
肅郡王府: 清明光 400w幣 (欠稅 )+ 20w幣 (利息)= 420w幣
謙仁男爵府 :潛水艇 400w幣 (欠稅 )+ 20w幣 (利息)= 420w幣
顯親王府 :李君羨 400w幣 (欠稅 )+ 20w幣 (利息)= 420w幣
嘉頌子爵府 :東神 400w幣 (欠稅 )+ 20w幣 (利息)= 420w幣
陶然閣:wilbur 100w幣 (欠稅 )+ 5w幣 (利息)= 105w幣
賣當勞蘇蘇之家 :阿蘇 400w幣 (欠稅 )+ 20w幣 (利息)= 420w幣


另外,本席認為各被告人需為是次審訊費用負責,並下令各被告人支付訟費150w幣。除被告人潛水艇外,其餘被告人缺席審訊,因此本席對各缺席審訊之被告人在基本訟費之外判處懲罰性訟費100w幣。如上訴期內沒有任何一方作出上訴,則所有訟費必須於2014年1月20日或以前繳交內閣政府。

如對判決不服,任何一方可於2014年1月15日前向法院提出上訴。

首席大法官 比利仔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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