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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 中國古代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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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14 21: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引﹕軍制即軍事製度。是國家或政治集團組織、管理、發展、儲備軍事力量的製度。他主要包括國家的軍事領導體製、武裝力量體製、軍隊的組織體製與編制、國防經濟管理體製、武器裝備管理體製、軍隊的教育訓練與行政管理等各項製度、兵役製度、民防製度、國防教育製度、動員製度以及軍事法製等。軍制的職能在於保障軍事建設,增強軍事實力,以便更有成效地進行戰備與實施戰爭。軍制伴隨國家、軍隊的產生而產生,國家的性質決定著軍制的階級屬性。國家的政治製度、經濟條件、軍事戰略、軍事理論、武器裝備、科技水準以及地理環境、歷史傳統等,都是製約和影響軍制的製定與發展的重要因素。
  軍制出現在世界上已有五六千年。中國自夏朝初期產生軍制,至今也已四千餘年。四千多年來,由於社會政治製度的變革、生產力水準的提高和長期連綿不斷的戰爭所影響,使得軍制有著極為豐富的內容。中國在夏、商和西周時期,已經確立並發展了體現奴隸主階級意誌的軍事製度,各朝的王既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也是最高的軍事統帥。貴族大臣平時管理民事,戰時即為軍隊領導,統兵打仗。王不僅擁有強大的王室和王族軍隊,而且還可以征調方國與諸侯的軍隊。軍隊的最大編制單位為師。士卒由奴隸主和平民充當,平民戰時應徵當兵,平時在家務農,奴隸隨軍服雜役。軍隊逐步發展為以車兵為主,武器裝備以青銅兵器為主,兼用木、石及骨製兵器,主要有刀、矛、戈、弓、矢、盾、護甲和兵車等。對參戰人員製定了簡單而嚴厲的賞罰製度,如《尚書·甘誓》載﹕“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到春秋時期,隨著奴隸製逐步解體,封建製度開始興起,周王室漸趨衰微,諸侯、卿大夫的軍權不斷擴大。各諸侯國開始軍制變革﹕廢除了奴隸不能充當甲士的製度,開始實行郡縣徵兵製;出現了文武分職,開始實行武官任免製度;南方吳、楚、越等國建立了一定規模的舟師,有的諸侯國還建立了步兵,車兵雖然仍是主要兵種,但地位開始下降,步兵地位逐步上升;軍隊的最高編制單位為軍。

  戰國時期,是軍制變革異常活躍的時期。當時封建製度開始確立,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和鐵製兵器的廣泛採用,諸侯大國之間的兼並戰爭連綿不斷。各國為實現富國強兵,紛紛變革軍制,出現了一系列反映新興地主階級意誌的軍事製度。諸如剝奪私屬武裝,建立統一軍隊;集中軍權,由國君直接掌握軍隊征調大權,實行憑璽印、虎符任將發兵;軍隊設置專職武官,實行文武分職;建立按軍功晉爵升賞的製度;在主要推行徵兵製的同時,還出現了征募農民當兵的募兵製;建立騎兵,擴大步兵,使步兵發展為主要兵種,秦、楚等國還建立了水軍。

自公元前221年秦朝統一中國,到清末 1840年的鴉片戰爭,在兩千多年的漫長歲月裡,歷代封建王朝都建立了符合自身特點的軍事製度。在軍事領導上,建立了軍權高度集中於皇帝的體製,各朝皇帝都是最高軍事統帥,輔以宰相為核心的最高軍事決策集團,並設置中央軍事行政機關和軍事指揮機關。在武裝力量體制上,通常是採用中央軍、地方軍、邊防軍與民眾武裝相結合,以中央軍為主體的體製。在兵種構成上,車兵逐步消失,步兵和騎兵成為主要兵種,並有一定數量的水軍,到宋、金時期建立了炮兵部隊─一一炮手軍,元朝時編有炮兵萬戶府,明朝組建的火器部隊稱神機營。在武器裝備上,宋朝以前,軍隊一直使用刀、矛、劍、戟和弓箭等冷兵器作戰,從宋朝開始使用火槍、火炮、火箭、火球等火器,逐漸進入了冷兵器與熱兵器並用的時代。在兵役製度上,各朝因勢採用徵兵製、募兵製、世兵製或多種兵役製度相結合,但不論哪種兵役形式,農民始終是軍隊兵員的主要成分。歷代封建王朝很重視運用法律手段推行軍事製度,將許多軍制內容,諸如軍隊的編制、軍隊的調發、番上宿衛、校閱當值、屯田戍邊、軍人職守、武官選任、加銜晉級、兵丁揀點、逃兵懲治、軍需補給、兵要機密、兵役軍賦、驛站通道、廄庫管理和武器的製造與配發等,都通過法律的形式頒布執行。

  鴉片戰爭以後,中國逐漸變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軍隊成為維護封建地主階級和買辦資產階級利益的工具。清朝未年、北洋軍閥時期和國民黨政府時期的軍事製度也隨之具有封建、買辦性質。在這一時期,武器裝備完成了由冷兵器向熱兵器的過渡;國家的軍事領導機構、軍隊的體製編制、軍隊的教育訓練製度和軍隊的管理製度等逐步向近、現代過渡。


現代軍制

  隨著現代社會生產力的巨大發展,科學技術水準的迅猛提高和武器裝備的日新月異,世界各國都著眼於未來戰爭,不斷革新軍制,以便建立起符合自己國情的軍事製度。

  現代軍制廣泛涉及國家的各個領域,內容複雜,形式多樣,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方面﹕

  (1)軍事領導體製。包括最高軍事統帥、軍事決策機關與執行機關以及地方各級軍事部門的設置、職權劃分和相互關繫的製度。其職能在於保證國家或政治集團的軍權高度集中,平時對軍事建設與國家各方面的戰爭準備工作實施有效的領導,戰時對武裝力量的作戰與各方面支持戰爭的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的指揮。

  (2)武裝力量體製。即常備軍和其他正規、非正規武裝組織的規模、編組、任務區分與相互關繫的製度。其職能在於保障國家或政治集團根據自己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的條件,建設各種武裝組織,並按照自己需要的結構形式,把各種武裝組織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整體力量,完成所擔負的作戰及其他各項任務。

  (3)軍隊的組織體製與編制。即關於軍隊領導指揮系統、戰鬥部隊系統、戰鬥保障部隊系統、院校系統、科研系統和後勤保障系統的設置、編組、任務區分和相互關繫的製度。軍隊的體製,是軍隊組織的宏觀構成,軍隊的編制,屬於軍隊組織的微觀構成,體製是編制的前提,只有在確定體製之後,才能製定各級各類建製單位的具體編制;只有達到體製與編制的有機結合,才能形成一支精幹、高效、具有戰鬥力的軍隊。

  (4)國防經濟管理體製。即國家關於領導、管理國防經濟活動的組織系統與工作製度。他主要包括國防經濟各層次、各部門的組織體製與管理製度,軍費的分配與使用製度,戰略物資的儲備體製等。其職能在於保證從財力上、物力上支持國防建設,不斷增強國家的軍事實力與潛力,並在必要時將國民經濟迅速轉入戰時軌道,以保障戰爭的需要。

  (5)武器裝備管理體製。主要包括武器裝備領導、管理與協調機構的設置、任務區分與相互關繫的製度。武器裝備的研製、試驗、定型、生產、採購、申請、補充、動用、封存、保管、維修、轉級、退役、報廢以及技術革新等環節的管理製度,武器裝備發展的預測、規劃、論證與決策製等。其職能在於保證充分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不斷地改進與更新武器裝備,保障軍隊完成作戰等各項任務的需要。

  (6)軍隊的各項工作製度。主要包括軍隊的教育訓練、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裝備管理、政治工作和後勤保障等製度。其職能在於保證軍隊有效地培養與使用人才,提高全體官兵的軍事、政治與專業技術素質,保持旺盛的士氣,培養優良的戰鬥作風,建立正規的秩序與嚴明的紀律,以不斷提高部隊的戰鬥力。

  (7)兵役製度。即公民參加武裝組織或在武裝組織之外接受軍訓、擔負軍事任務的製度。主要包括國家關於公民參軍服現役、在軍隊之外服預備役、在校學生接受軍訓和軍人優撫等方面的規定,通常由國家元首或最高權力機關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兵役製度的職能在於一方面保障現役軍人得到及時的補充、更新,以保持部隊強大的戰鬥力,同時,對於保障後備兵員的大量儲備,提高其訓練水準,以適應戰時快速動員的需要,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8)民防製度。即國家關於組織民眾防備敵人空襲與消除空襲後果的製度。通常由法規性的文件予以規定。一般區分為平時的民防與戰時的民防。平時的民防包括有關民防組織體製建設、機構設置、工程構築、隊伍訓練、通信警報建設、物資準備、人員疏散準備以及對公民的宣傳教育、參加搶險救災等;戰時的民防包括有關實施組織指揮、疏散與隱蔽城市人口、燈火管製、偽裝遮蔽、消防、搶救、搶修、恢複生產、支援軍隊作戰與維護社會治安等。民防製度的職能在於保護居民、經濟設施及其他重要目標的安全,保存戰爭潛力,配合軍隊堅持城市鬥爭,奪取戰爭的勝利。
(9)國防教育製度。即國家根據國防的要求,對公民的品德、智力和體質等方面實施有計劃的教育與訓練的製度。實施國防教育訓練的有關規定,依據憲法和兵役法製定,其職能在於弘揚公民的愛國主義精神,增強國防觀念,開發智力資源,提高民族素質,培養國防人才。

  (10) 動員製度。即國家由平時狀態轉入戰時狀態,調動一切力量以應付戰爭的製度。主要包括武裝力量動員、國民經濟動員、政治動員和民防動員計劃的製定與實施,動員機構的設置,動員令的發布與實施等。其職能在於保證國家(或局部地區)迅速地由平時狀態轉入戰時狀態,能夠統一指揮、調度一切人力、財力、物力,以保證戰爭的需要。

  (11)軍事法製。即國家關於軍事法律、法規、規章的製定與實施的製度。其職能在於保障各項軍事法律規範的製定與實施,保障軍事建設與軍事行動的實施,保護軍事設施,維護軍隊與軍人的合法權益,規範軍隊的行為,保證軍隊的高度集中與統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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