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黨
寶親王
首席大法官
御用大律師 QC
2805
3315
4602
第二條 生命權;保障每個人的生命權。本條例不允許任何合法或非合法執行死刑的狀況。 (1.2.1):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逮捕嫌疑犯或逃犯、以及鎮壓暴動或叛亂而「絕對必要」使用武力進而造成生命的剝奪時,並不被認為違反本條之規定。
舉報
榮親王
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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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
關二哥 發表於 2013-11-8 00:40 各國有不同的背景和制度,即使對一些基礎人權的看法也可能有很大差別。那麼,閣下認為在國際間推廣人權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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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rder of Merit
Prince/Princess
Commander, Order of the Emperor's Guard
Silver Birthday Medal
長期之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