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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路德維希

【第一屆黃名帝國人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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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黨

寶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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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御林軍事團司令勳章銀聖壽勳章

 樓主| 發表於 2013-11-8 00:56 | 顯示全部樓層
第二條 生命權;保障每個人的生命權。本條例不允許任何合法或非合法執行死刑的狀況。
    (1.2.1):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逮捕嫌疑犯或逃犯、以及鎮壓暴動或叛亂而「絕對必要」使用武力進而造成生命的剝奪時,並不被認為違反本條之規定。


一切都將依據相關法律及人權法的條文縯繹。而相關被侵害人士或因被侵害人士而受損的人士都可依據本國法律對帝國政府作出控訴,因此,對於「絕對必要」的解釋,在各人眼中有不同見解,但是相舍法庭會依據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案例作出一個合理及正確的legal test.

His Highness Prince Ludwig, CEG OM MP 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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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3-11-9 18:31 | 顯示全部樓層
關二哥 發表於 2013-11-8 00:40
各國有不同的背景和制度,即使對一些基礎人權的看法也可能有很大差別。那麼,閣下認為在國際間推廣人權是 ...

正因各國對基礎人權的看法有差異,所以更應該互相交流各國對人權的觀點,從而減少分歧。至於如何推廣,則需要內閣政府方面計劃及推行,司法機關對此沒有特別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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