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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公告] 第五屆國會第七次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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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1 18:5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第五屆國會第七次會議

會議日期:2013年10月4日至2013年10月11日晚上11時正

議程:

一 《司法部組織條例》草案
二 《文化及廣播部組織條例》草案
三 《商務部組織條例》草案

  請所有國會議員務必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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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0-1 18:58 | 顯示全部樓層
《司法部組織條例》



前言:《司法部組織條例》為黃名帝國政府唯一司法部門,就帝國政府有關司法問題上給予意見,其全稱為《帝國政府司法部組織條例》

領土範圍:黃名帝國及其海外領土


【條目】
第一章:權力沿革
第二章:管轄範疇
第三章:人員及部門編制
第四章:附例


第一章:權力沿革

第一條:司法部承接法律專員辦公室一切法律及權力,由帝國政府內之行政機關組成。
第二條:司法部正式升格為內閣恆常部門,直接從屬內閣總理大臣。


第二章:管轄範疇

第三條:司法部負責保障帝國國內及海外領土之法律的施行。
第四條:維護帝國政府的法律利益和保障法律對黃名國所有公民平等。
第五條:協助帝國政府起草全國性法律、國際公約、具法律效力之公告、及其他。
第六條:在涉及帝國政府法律爭端上,代表帝國政府合法權益。
第七條:向帝國政府提供法律意見。
第八條:負責檢討及監督帝國法律的施行。
第九條:代表帝國政府對涉嫌罪犯作出刑事檢控及代表帝國政府在法庭上作出提告。
第十條:管理帝國監獄及囚犯假釋事宜。


第三章:人員及部門編制

第十一條:司法部得置司法大臣一人,屬內閣部門首長級,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
第十二條:司法部得置帝國總檢察官一人,屬助理大臣級,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協助司法大臣處理刑事檢控等事項。
第十三條:司法部若情況許可,得置國際公約局,主理國際外交公約及各國際司法互助工作。
第十四條:司法部若情況許可,得置司法援助局,主理帝國司法援助工作。
第十五條:司法部若情況許可,得置監獄管理局,綜理監獄囚犯、假釋等事宜。


第四章:附例

第十六條 司法部政務規程可依據本條例所授予之權限所進設定,由司法大臣批准之。
第十七條 本條例之任何訂定、更改、廢除必須經由帝國總檢察官或以上級別官員報請國會,經國會決定後必須並刊憲。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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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0-1 18:59 | 顯示全部樓層
《文化及廣播部組織條例》



【前言】:《文化及廣播部組織條例》旨在取締原《文化及廣播署組織條例》的法律效力及地位,並給予文化及廣播署作為內閣部級的法律地位。

領土範圍:黃名帝國及其海外領土


【條目】
第一章:釋義
第二章:管理範疇
第三章:下轄部門
第四章:附例


第一章:釋義

第一條:文化及廣播部繼承文化及廣播署的原有法定職能
第二條:文化及廣播部由文化及廣播大臣作為部門主管,並由不多於三位的助理文廣大臣協助
第三條:文化及廣播部定為內閣恆常部門,由內閣總理大臣或由內閣總理大臣欽遣之官員領導



第二章:管理範疇

第一條:主管闡明國家政策,宣達政令、政績,輔導與管理大眾傳播事業及發佈國內外新聞等事項
第二條:根據《公共報業局組織條例》對公共報業局進行監督並管理
第三條:對歷史文物局進行監督並管理
第四條:保護本國文物、檔案文件整理、儲藏事項
第五條:宣揚國情文字資料之蒐集、整理、庋藏及提供事項
第七條:國立歷史館、國立圖書館及文物館之管理、監督事項
第八條:對帝國學院進行監督並督導
第十條:公民教育政策制定、推動宣傳事項
第十一條:文化資訊推廣、策劃及宣傳事項
第十二條:聲訊及視訊檢查標準之訂定及解釋事項
第十三條:有關出版、聲訊和視訊事業之壇際活動輔導事項
第十四條:業務檢查及評估事項
第十五條:其他有關廣播資訊行政事項



第三章:下轄部門

第一條:若情況許可,得置廣播資訊管理處,依法辦理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視需要派任之
第二條:若情況許可,得置教育及文化管理處,依法辦理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視需要派任之
第三條:若文化及廣播大臣認為合適,可設立相應下屬部門處理特別政策或事項


第四章:附例

第一條:本條例允許文化及廣播大臣根據此章節自行製定內部準則及政策規程
第二條:本條例之更新、修訂、廢除必須經過國會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條: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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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0-1 18:59 | 顯示全部樓層
《商務部組織條例》




【前言】:本法例將應用於規管及明訂商務部(商事及地政署)之職能。

領土範圍:黃名帝國其及海外領土

【條目】

第一章 【商務發展部職責】
第二章 【土地範疇】
第三章 【商業範疇】
第四章 【住宅範疇】
第五章 【附例】



【條目內容】

第一章 【商務發展部職責】

第一條:本條例得引用為《商務部組織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應用於商務部規管及訂明商務部職能之用。
第三條:商務部為內閣核心部門之一。
第四條:商務部置商務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五條:商務部可置不多於三位助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協助商務大臣處理外務部內各事項。
第六條:商務部主要負責黃名帝國內一切經濟發展及土地開發事宜。
 包括:土地範疇【詳見:第二章】
    商業範疇【詳見:第三章】
    住宅範疇【詳見:第四章】
第七條:負責製訂合乎本國國情之經濟發展、土地應用及住宅開發政策。



第二章 【土地範疇】

第一條:商務發展部依照《土地條例》 及其他有關「土地性質」的法律管理黃名帝國內之土地。



第三章 【商業範疇】

第一條:商務部根據規定,對在黃名帝國內之一切商業機構進行規管及監察。
第二條:商務部可根據《社團註冊法》批準屬商機性質的機構申請。
第三條:商務部有權對不當經營之商業機構展開調查。
第四條:商務部認為該商業機構不當經營,可吊消其牌照並向法庭申請手令充公其公司資產。
第五條:商務部有權對拖欠租金或地稅之機構或個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進行強求收款。



第四章 【住宅範疇】

第一條:商務部有權審批一切住宅申請、登記。
第二條:商務部有權監督住宅的使用正當性及合法性。
第三條:商務部若發現用戶對住宅之使用有違法律或合理之正當性,有權向法庭申請手令要求其搬遷。



第五章 【附例】
第一條:若有其他法例與此範疇有所衝突,依照生效日期定奪。
第二條:本法例經國會審批後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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