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路德維希 於 2013-1-29 12:06 編輯
普通法適用區:
黃名帝國實行普通法系,即(是取其「普遍通行」之意),多採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強調「遵循先例」原則;審判中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和陪審團制度,對於司法程序比較重視;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發展往往依賴司法實務人員(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動,即法官實質上通過做出判決起到了司法的效果。普通法系的立法精神在於:除非某一項目的法例因為客觀環境的需要或為了解決爭議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則,只需要根據當地過去對於該項目的習慣而評定誰是誰非。
因此黃名帝國除了國會法案具有法律效力外,一切從法庭所判決定案例(判例法)均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判例法(案例):
就是以個案判例的形式,表現出的法律規範。簡單而言,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後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成為日後法官審判類似案件的基本準則。當然,法院也有上級和下級之分。例如原訟庭先前的判例,約束不了上訴法庭的判決。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要的法律淵源,以「遵循先例」為主要的司法審判原則。但在現今一些歐陸法系國家司法體制中,亦將判例法當作一種司法裁量上的輔助標準,且多為其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默認下的習慣。
法院體系:
黃名帝國法院體系,為根據《黃名帝國首都論壇法院組織條例》所成立。
根據第一章,黃名帝國的國內法院分為兩層,即中央法院及最高法院。
中央法院:
中央法院為原訟法庭,即一切民事及刑事案件均於中央法院開始,並無例外。
中央法院有法官一人,在審判案件時,將以其一人判決為準。
中央法院判決之案例,由於黃名帝國屬普通法適用區,因此具有與國會法案一樣的法律效力。
由於中央法院為下級法庭,法庭除了需要依循最高法院的案例外,其一般情況都必須依循過去自己所判定的案例;即「自我捆綁」。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為黃名帝國內最高的司法機關,其判處的案例,為最終決定,下級司法機構若出現同類案件時必須依循已存之最高法案案例。
最高法院一般情況具有三名法官同時審議案件,而案件的判決取決於比例性。
最高法院判決之案例,由於黃名帝國屬普通法適用區,因此具有與國會法案一樣的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為上訴法庭,即該法院除處理司法覆核外,只處理一切由中央法院不服人上訴的案件。
註:雖然案例具有與國會法案的同等法律效力,但案例並不會對國會法案產生任何衝突,若出現此情況,國會法案仍會凌駕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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