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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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名帝國 臨時憲法法庭 論壇司法機關 ================================= (刑事訴訟) 帝國政府 訴 趙飛龍 ================================= 主審法官:大司憲 義律 聆訊日期: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判案日期: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編號:《趙飛龍案》 ================================= 判決書 ================================= 背景 本庭受狀告指被告國民趙飛龍於本年十二月九日發表一篇主題為「趙氏講壇~言鋒退位之迷 ?!」的文帖,並被指與《黃名帝國臨時憲法》第一章第五條(本國國民必須尊重國家體制之完整與君主的神聖權威及元首地位。)有所抵觸。以及指在沒有實據引用傳聞的情況,表示我朝君主退位,被認為嚴重侵犯我朝公眾秩序。事後內閣未有經合乎憲法規定的司法程序,將有關人士帳號及通訊位址封鎖,保永皇上現發還此案重審。 控方證據 由於國民 趙飛龍 於2009年12月9日發表主題為「趙氏講壇~言鋒退位之迷 ?!」,涉嫌與《黃名帝國臨時憲法》第一章第五條有抵觸。政府指控趙飛龍在沒有實據引用傳聞的情況,表示我朝君主退位,嚴重侵犯我朝公眾秩序。 辯方證據 被告辯稱,他認為憲法所指的「本國國民必須尊重國家體制之完整與君主的神聖權威及元首地位」是指蓄意君主權威的踐踏,不尊重,意圖損害其神聖不能侵犯,不能侮辱君主,誹謗,損害君主名聲和名譽。並指法律上來說,這種罪應該是要有「過錯」的,法律上的「過錯」是指故意和過失,不過,刑法上認為,侮辱罪是「故意犯」。於本案中,侮辱罪跟憲法上關於對君主尊重的規定應該是同種形式,同種犯罪型態的罪行,故不存在「過失犯」,只有「故意犯」。除非是殺人罪,如謀殺君主、謀殺他人,可以「過失犯」入罪,即過失殺人。換言之,於本案應該只存在「故意犯」入罪。 被告辯稱,他絕對沒有「故意」,「企圖」或「有意圖」侵犯君主。指出不論是否存在故意,本案中的行為客觀上來說亦沒有損害君主的聲譽,因為損害行為必須是有直接的損失;並拱可以參考現實中有關侮辱罪及類似罪行的介定。 被告指現實世界從來沒有以「觸犯憲法入罪」的案例。查看相關法律理論 ,憲法乃一個國家的鋼領性文件,範圍過廣。法庭只可以判定某個法律「觸犯憲法」,而不能判定一個普通人「觸犯憲法」。因此,本國法律存在嚴重漏洞,無法可依。 被告請望政府就「君主尊嚴」的問題制定相關法律,具體地指出何謂侵犯君主行為。被告隨後舉出例子,『如同基本法規定雖規定「不可顛覆國家」的內容,但 必須「制定廿三條」方可針對本國人民進行告訴。沒有廿三條所指的「法律」,單單以基本法的「不可顛覆國家」條文,不能夠令任何人入罪。』被告稱歷史上從來沒有以憲法(應為憲制性文件)入罪的個案。 討論 本席參考雙方就此案發表之論點,認為本案之指控有以下兩點屬不能接受: 一)且不論本案指控是否合法,該指控的論據嚴重不足,被告只是指出了君主有退位的可能,不代表君主必定退位,引起討論。國民於行使憲定權利時,除了散播謠言,對他人進行誹謗等妨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外,無須就其言論是否真確進行查核。本案極其量只能稱被告於言行上的道德有商榷之處,不能稱其為「犯罪」、或對君主之聲譽有故意、意圖地侵犯。而且對於君主個人私隱,亦無侵犯之處。 既然上述指控之論點不足,嚴重侵犯我朝公眾秩序之指控,不予成立。 二)憲法對君主神聖地位之定義模糊,於沒有具體規範下,根本令人無所適從。被告指出一點:「本國法律存在嚴重漏洞,無法可依。」非常正確。於任何具體法律未制定前,指控罪名好像「莫須有」般,法庭無法對如此指控予以成立。另外,法律角度上來言,憲法沒有法律具體規範之效用。任何刑事公訴均須要依據具體法律條文提出,本案之指控乃基於憲法的條文而提出,法庭不能接受。 另外,對疑似犯罪之案件內閣未有經合乎憲法規定的司法程序,將有關人士帳號及通訊位址封鎖,乃不可接受之做法,內閣行為嚴重違憲。本庭譴責任何破壞憲法之行為。憲法賦予的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國民有絕對之權利行使,除非該項自由受到法律的洽當規管。但假若法律之規管超越「洽當」之界限,則對法律應予否定。本庭不會接受所謂「以言入罪」的無理指控。 最後,本庭勸諭內閣政府盡快建立所有必要之法規,以保障國民之憲定權利和進行秩序規管。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宣判結果被告趙飛龍「嚴重侵犯我朝公眾秩序」控罪撤銷,判罰擱置。 臨時憲法法庭暫委法官 義律
黃名帝國 臨時憲法法庭 論壇司法機關 ================================= (刑事訴訟) 帝國政府 訴 趙飛龍 ================================= 主審法官:大司憲 義律 聆訊日期: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判案日期: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編號:《趙飛龍案》 ================================= 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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