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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訴蒼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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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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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發表於 2012-10-19 13: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入稟法院控訴書

表格 A

(民事及刑事類別)

原告:UID79 龍志景朗
被告:UID174蒼芎
申訴類別:民事索償
起訴罪行:違反《黃名帝國首都論壇帖務條例》第五章 人身攻擊 第十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罰以論壇貨幣五十。
案情簡要:在龍志報社最新出版的龍志論壇報[第一期]中的回覆中,先用一個「喂」字吸引筆者及讀者的注意,然後使用粗口圖案侮辱筆者等人,嚴重影響龍志報社的閱讀風氣及試圖挑釁筆者。
證據列表:http://wongmingempire.com/bbswm/ ... amp;page=1#pid53740,3#的帖子
證人列表:各報紙讀者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沒有

注意事項:
公訴書內的申訴類別可填寫民事索償�刑事起訴。
案情簡要書寫時須作分段;在每段開始前須加上阿拉伯數字;在每段完結後須隔行繼寫(如有)。
證據列表須寫上欲呈交法庭有關案情之證據的名稱;名稱前加上阿拉伯數字。
證人列表須寫上欲傳召出庭作證的證人名稱及其論壇UID;名稱前加上阿拉伯數字。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須填上欲呈交法庭參考的法律條文、法院判例或其他典據的名稱;法律條文須明引該法律的引稱和條目;判例則須填上案件的引稱和編號,並指明判例的個別段落(如有需要可直接引用);至於其他典據則須填上引稱和段落,及其來源(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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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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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2-10-22 02:5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2-10-22 03:05 編輯

國民  龍志景朗:

你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向中央法院呈交的〔控訴書〕,中央法院現確認有關法律文件已接收。
基於中央法院法官因事故未能執行職務,本席按黃名帝國法律第十章 《首都論壇法院組織條例》第三十條審閱本控訴書內容。

本席在審閱控訴書內容後認為,申請人需就控訴書內容作出更正,理據如下:

1。根據《首都論壇帖務條例》第二條,該條例只授權中央分區管理人員引用該條例執法。而違反該條例之罪行,根據《刑事條例》第三條所述,均定義為刑事罪行。

2。根據《刑事條例》 第二十九條,只有內閣總理大臣及其授權官員方可有權進行刑事罪行起訴。

3。基於上述兩項觀點,申請人如欲進行一項民事索償申請,應不必填寫“起訴罪行”一欄。

4。申請人仍可將相關條例內容填寫於“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一欄以供法院參考。

5。“證人列表” 內容需按 “注意事項” 內所示之方式表示,統稱 “各報紙讀者” 作證人並不正確。

本席現容許申請人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或以前,於本主題作回帖重新提交控訴書予法院重新審閱。



黃名帝國首席大法官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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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樓主| 發表於 2012-10-27 10:31 | 顯示全部樓層

控訴蒼芎書

入稟法院控訴書

表格 A

(民事及刑事類別)

原告:UID79 龍志景朗
被告:UID174蒼芎
申訴類別:民事索償
起訴罪行:無需填寫
案情簡要:在龍志報社最新出版的龍志論壇報[第一期]中的回覆中,先用一個「喂」字吸引筆者及讀者的注意,然後使用粗口圖案侮辱筆者等人,嚴重影響龍志報社的閱讀風氣及試圖挑釁筆者。
證據列表:http://wongmingempire.com/bbswm/ ... amp;page=1#pid53740,3#的帖子
證人列表:UID 79 龍志景朗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違反《黃名帝國首都論壇帖務條例》第五章 人身攻擊 第十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罰以論壇貨幣五十。

注意事項:
公訴書內的申訴類別可填寫民事索償�刑事起訴。
案情簡要書寫時須作分段;在每段開始前須加上阿拉伯數字;在每段完結後須隔行繼寫(如有)。
證據列表須寫上欲呈交法庭有關案情之證據的名稱;名稱前加上阿拉伯數字。
證人列表須寫上欲傳召出庭作證的證人名稱及其論壇UID;名稱前加上阿拉伯數字。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須填上欲呈交法庭參考的法律條文、法院判例或其他典據的名稱;法律條文須明引該法律的引稱和條目;判例則須填上案件的引稱和編號,並指明判例的個別段落(如有需要可直接引用);至於其他典據則須填上引稱和段落,及其來源(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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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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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2-10-27 10:4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2-10-27 10:49 編輯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2-10-27 10:31
入稟法院控訴書

表格 A


國民  龍志景朗:

本席現按照你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所重新提交之控訴書作為正式控訴書。

在本席是否批准有關民事索償訴訟前,你必須解釋,為何未能在指定之時間內(即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或以前)重新提交控訴書。



首席大法官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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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樓主| 發表於 2012-10-27 10:5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報因為要考慮證人列表,故需要時間。
本報決定重新入稟法院,並非重複入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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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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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2-10-27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2-10-27 10:55
本報因為要考慮證人列表,故需要時間。
本報決定重新入稟法院,並非重複入稟。


本席考慮到申請人在缺乏法律專業人士協助下重新提交控訴書需時,接納有關解釋。

在正式審理程序開展之前,將會進行審前聆訊。本席已為你的案件進行排期,案件編號為「初審二零一二年第一號」。

本席命令申請人必需出席有關聆訊。



首席大法官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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