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路德維希 於 2012-6-16 07:21 編輯
若以下事項三日內並無異議將摘日公佈:
1:內政署將開放更大權利予各區政委員會,允許各區政委員會自行決定版規等,唯必須合乎法律所限。
2:區政委員會各委員將自行互選產生委員長,選舉過程為公平起見由內政署舉辦,得票最多者將獲委任為委員長。
3:地區內如若發生違反法例之事時,司法工作將由內政署特別專員負責,區政委員負責協助。
(注:首都論壇帖務中列明,版規注明之罪行屬一般犯罪,可經簡易程序處罰,故委員會有權執行此條例內之罪行)
4:地區舉辦活動等,區政委員會可自行舉辦無須通知內政署,如若需申報經費,可自行至財政署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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