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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類] 第八十三章  《新聞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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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0-3 12: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法例第八十三章
《新聞部條例》

【法例執行背景】
第廿五屆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執行。(2023年10月3日)

【條目】

第一章 新聞部總則
第二章 新聞部職責
第三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新聞部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新聞部條例》。
第二條 新聞部掌理大眾傳播事業及發佈國內外新聞等事項。
第三條 新聞部置新聞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部門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四條 新聞部可置不多於兩位助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協助外交大臣處理部門各事項。

第二章 新聞部職責

第五條 國內新聞宣導工作之策劃事項;
第六條 新聞事業之輔導事項;
第七條 輿論公意之蒐集、整理及分析事項;
第八條 政府公共關係業務之推行事項;
第九條 新聞聯繫、發佈及安排記者採訪等事項;
第十條 壇際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事項;
第十一條 駐外新聞機構工作之指揮、督導、考核事項;
第十二條 有關本國之壇際輿情與新聞電訊之研析及處理事項;
第十三條 經營及管理公營平面出版事項;
第十四條 負責審核組織在新聞牌照上的申請事項。

第三章 直轄機構之設置

第十五條 新聞部可依據本章節設立以下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 公共報業局,按照《公共報業局條例》辦理;
  二 出版及廣播牌照組,按照《出版及廣播牌照條例》辦理。

第四章 附例

第十六條 新聞部政務規程可依據本條例所授予之權限進行設定,新聞大臣批准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之任何訂定、更改、廢除必須經由新聞大臣或以上級別官員經內閣議決報請國會,經國會通後進行刊憲。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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