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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館公告】轉知主權議會第八次例行會議會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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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8-9 22: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聯邦主權議會】召開第一屆第一會期第八次例行會議,公告結果予公眾知悉之。
詮和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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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八月六日至八月九日期間召開聯邦主權議會例行會議,是次會議通過以下決議:

一、制定《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組織法》
國務總理辦公室國家改革委員會提案,配合國家政策改革大方向,擬具《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組織法》共九條,由程序委員會排入議程於本日審查。

制定《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組織法》一法共九條,交付全體議會審查,以在席議員十一票同意、兩票反對及一人缺席為結果,本法獲三讀通過,自本日起施行之。

二、制定《內閣協調委員會組織法》
國務總理辦公室國家改革委員會提案,配合組織改革及提高政府效率之目標,擬具《內閣協調委員會組織法》共十條,由程序委員會排入議程於本日審查。

制定《內閣協調委員會組織法》一法共十條,交付全體議會審查,以在席議員十三票同意、零票反對及一人缺席為結果,本法獲三讀通過,自本日起施行之。

三、制定《國家改革委員會組織法》
國務總理辦公室國家改革委員會提案,配合國家改革相關政策執行及組織改組,擬具《國家改革委員會組織法》共九條,由程序委員會排入議程於本日審查。

制定《國家改革委員會組織法》一法共九條,交付全體議會審查,以在席議員十三票同意、零票反對及一人缺席為結果,本法獲三讀通過,自本日起施行之。

四、修正《韓寧政府基本法》
基本法委員會已審議完公民聯盟所提出之基本法修正案,並交付全體議會審查,由程序委員會排入議程於本日審查。

《韓寧政府基本法》第四條之修正案,以在席議員全數同意、無人反對及一人缺席為結果,該修正案之同意票達二分之一之同意票門檻,茲宣告該修正案獲得通過,根據有關規則並預定於本月二十四日施行之。

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如左:「韓寧政府設秘書與對外聯絡處,由韓寧政府秘書長領導,為處理對外發言之事務機構,韓寧政府秘書與對外聯絡處負責規劃、執行及督導韓寧政府對外發布國際新聞,同時處理韓寧政府一切文宣與政策傳播之規劃及推動。」

《韓寧政府基本法》第五條之修正案,以在席議員十二票同意、一票反對及一人缺席為結果,該修正案之同意票達二分之一之同意票門檻,茲宣告該修正案獲得通過,根據有關規則並預定於本月二十四日施行之。

基本法第五條條文修正如左:「韓寧政府依本法設立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由總統提名,並由聯邦主權議會同意後任命;擔任韓寧政府秘書長之人選,應為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公民。
韓寧政府秘書長依本法監督、統籌及指揮韓寧政府秘書與對外聯絡處工作;協調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韓寧政府各憲法機構、聯邦政府部門及地區政府;負責處理涉關韓寧政府、聯邦總統府及聯邦國務院之日常事務;擔任韓寧政府之對外發言人,於必要時宣布相關政令及政府立場;並執行總統及國務總理所委辦之相關事宜。
韓寧政府依本基本法列席國務最高議會及國務院內閣會議,並擔任國務最高議會之當然秘書長及國務院內閣會議之當然主持人。」

《韓寧政府基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修正案,以在席議員全數同意、零票反對及一人缺席為結果,該修正案之同意票達二分之一之同意票門檻,茲宣告該修正案獲得通過,根據有關規則並預定於本月二十四日施行之。

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如左:「聯邦總統得向聯邦主權議會及國民代表大會提出國情咨文,報告其之政策大綱;聯邦總統亦得出席聯邦主權議會及國民代表大會發言,或以書函向聯邦主權議會及國民代表大會表示意見及建議。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應出席國務最高議會之一切會議,或得自主決議是否列席國務院內閣會議,或得要求國務總理或其他韓寧政府成員提交其之政策報告。」

《韓寧政府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修正案,以在席議員全數同意、零票反對及一人缺席為結果,該修正案之同意票達二分之一之同意票門檻,茲宣告該修正案獲得通過,根據有關規則並預定於本月二十四日施行之。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如左:「國務總理設國務總理辦公室為其幕僚機構,輔弼聯邦國務總理處理日常事務。國務總理辦公室之領導者為聯邦國務總理,同時可增設顧問;國務總理辦公室下設各機構單位之組成,應如左列:
一、機務及日常事務室;
二、國民權益委員會;
三、公共及對外事務室。」

《韓寧政府基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修正案,以在席議員十一票同意、兩票反對及一人缺席為結果,該修正案之同意票達二分之一之同意票門檻,茲宣告該修正案獲得通過,鑒於《通訊科技及多媒體部基本法》已於本次會議中制定通過,相關修正案依舊於本月二十四日生效,唯部會運作及成立時間不受本規定約束。

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如左:「國務院依聯邦憲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行使其之職權,為達成前述之目的,國務院設立左列部門:
一、內政事務部;
二、外交事務部;
三、財務經濟部;
四、教育、文化及宗教部;
五、法務及司法行政部;
六、通訊科技及多媒體部。
然其他之未盡事宜、國務院之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韓寧政府基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增訂修正案,以在席議員十二票同意、一票反對及一人缺席為結果,該修正案之同意票達二分之一之同意票門檻,茲宣告該修正案獲得通過,根據有關規則並預定於本月二十四日施行之。

基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增訂如左:「除聯邦憲法、本基本法規定之委員會外,國務院應得依據本基本法組織及設立一切各種類委員會,然委員會之組織、人員運用及業務職掌等事宜,應另以法律規範之。」

《韓寧政府基本法》第三十五條之修正案,以在席議員全數同意、零票反對及一人缺席為結果,該修正案之同意票達二分之一之同意票門檻,茲宣告該修正案獲得通過,根據有關規則並預定於本月二十四日施行之。

基本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如左:「國務院依本法行使其之行政權,國務院各部得就其業務內容之事務提出法律制定草案、法律修正案及法律廢止案;且國務院得經國務院內閣會議同意後向聯邦主權議會提出公民投票案。」

五、審議《國務最高議會組織法》修正案
國務總理辦公室國家改革委員會提案,配合國家改革相關政策執行及組織改組,擬具《國務最高議會組織法》修正案共一條,由程序委員會排入議程於本日審查。

《國務最高議會組織法》修正案共一條,交付全體議會審查,以在席議員十二票同意、一票反對及一人缺席為結果,本法修正案獲三讀通過,自本日起施行之。

第五條條文修正如左列:「國務最高議會設立秘書長,得簡稱為最高議會秘書長,秘書長由韓寧政府秘書長擔任,國務最高議會秘書長協助處理會議之召開、會議結果公布等重要事宜,並在必要時代表國務最高議會參與其他重要會議或公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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