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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約國系微國安全否字第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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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8-3 23: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有關《八約國系微國國家安全第一號決議》之建設性的否決


有關八約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之《八約國系微國國家安全第一號決議》(下稱《國安一號決議》),本人依《國安一號決議》第五點授權本人之權力,行使否決權。

依據《國安一號決議》第五點、第六點授權執行長行使否決權,此否決權之設計並非單指一般性質之否決,即理事會之決議有《國安一號決議》第五、六條所指稱之破壞事宜及負面影響,若出現有決議之內容與其立法目的不一致或有規範上之重大疏漏,執行長亦得行使否決權,並對該決議予以修補,此一性質之否決稱為「建設性的否決」。建設性的否決一旦成立,即視為原決議之補充或解釋。

有關《國安一號決議》第一點有關「足以影響各國、各組織的營運與微國和平與安全」之定義,應以微國各界普遍產生負面想法之行為,八約理事會、執行長開會、出面聲明或做出決議禁止或限制之行為及任何形式的非法行為屬之。若締約國及加盟國如有疑義得向八約理事會聲請解釋,如有締約國及加盟國因國家建立等歷史背景不得以而觸犯此規定時,經八約理事會開會討論得以寬恕者,得免除其約束。

有關《國安一號決議》第二點、第三點之回報資訊,僅以其就任之職位為限,其工作內容,不得脅迫其回報之,脅迫回報工作內容者,執行長得援用《國安一號決議》第二點、第三點之規定處分之。

有關《國安一號決議》第四點之規定,如有締約國或加盟國欲訂定國內法規後始得執行者,經該國政府向執行長申報後,由執行長訂立時效後再執行,如未向執行長申報或未於時效內完成者,仍適用原規定處理。

公元2022年7月26日於臺灣嘉義竹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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