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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國會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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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5-2 13: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李興道 於 2020-5-2 20:35 編輯

內政部向國會提出《皇家黃名康樂會條例》


《皇家黃名康樂會條例》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
第三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引稱為《皇家黃名康樂會條例》

第二條 皇家黃名康樂會,簡稱皇家康樂會,基於不分黨派、團結黃名帝國國民(下稱國民)之精神,以為國民舉辦康樂活動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一人至三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由黃名帝國君主任命之,副會長由會長任命之。

第四條 皇家康樂會內部之組織,由會長提出,經大司憲核准後實行之。

第五條 社團得擁有會址,由大司憲聯同內閣政府協商後安排之。


第三章 附例

第六條 本組織屬於獨立組織,不受《社團註冊法》所管轄。

第七條 黃名帝國君主有權隨時更換會長。

第八條 本法之修改、廢除之提案權,屬於大司憲。

第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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