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國會行政處:
本人謹代表女皇陛下政府提出以下動議:
一、《內閣法》之修訂。
原《內閣法》第六條第三句
內閣總理大臣經國會之選舉產生後,由皇帝陛下 (下稱君主) 欽命之。
修訂為
內閣總理大臣由皇帝陛下 (下稱君主) 欽命之。
二、《地方總督民選條例》之修訂。
原《地方總督民選條例》第十三條 本法所選出的民選總督席位可因以下情由出缺:
一 被首都司法機關判囚一個月或以上;
二 喪失「帝國公民」國籍;
三 自願請辭或出任上議院議員而須退職;
四 民選總督在任內去世;
五 換屆選舉未能選出有關民選總督席位。
修訂為
第十三條 本法所選出的民選總督席位可因以下情由出缺:
一 被首都司法機關判囚一個月或以上;
二 喪失「帝國公民」國籍;
三 自願請辭、或退出下議院黨團而辭任、或出任上議院議員而須退職;
四 民選總督在任內去世;
五 換屆選舉未能選出有關民選總督席位。
三、 本院應每月舉行一次會議。
四、本院應進行季度辯論動議,並適時邀請上議院議員參與討論。
並就第三、四項動議作指示性投票,進行表決。
以上特此來函
首席大臣
青山杏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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