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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公告] 第三屆上議院第三次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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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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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4-13 11: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會議日期: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0日


議程:


一 議員宣誓
二《榮職條例》修正案
三《土地條例》廢除案
四《土地交易條例》廢除案
五《土地保護條例》
六 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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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4-13 11:26 | 顯示全部樓層

《土地保護條例》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釋義
第三章 土地限制
第四章 土地類型定義之權力
第五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土地保護條例》。


第二章 釋義

第二條 土地之定義為本國首都論壇內之一切板塊,包括子板塊在內。
第三條 住宅土地之定義為內閣政府指定為住宅用途之土地。
第四條 商業土地之定義為內閣政府指定為商業用途之土地。
第五條 公有土地為內閣政府或總督府所擁有之土地。
第六條 皇室土地為皇室所擁有之土地。
第七條 私有土地為自然人或公司所擁有之土地。


第三章  土地限制

第八條  一塊土地,必定只屬於公有土地、皇室土地、私有土地其中一種。

第九條  以下土地必定為公有土地:
     甲 繼圖區官榜廣場、廣電大街;
     乙 政府部門、國會、司法機關、公共服務機構之辦公地方;
     丙 民選總督府一級行政區轄下一切土地;
     丁 政府於杜泰區設立之租住性質公共房屋;
     戊 杜泰區政事大街、協和大街;
     己 郊外省轄下一切土地;
     庚 其他經由法律或內閣總理大臣令所禁止私有之非皇室土地。

第十條  以下土地必定為皇室土地:
     甲 皇宮;
     乙 司憲院;
     丙 君主於住宅區擁有之當然住宅;
     丁 其他經由法律、司法機關或聖旨認定為皇室土地之土地。

第十一條 以下土地不得轉讓或交易:
     甲 公有土地或皇室土地;
     乙 一切於政府訂定業權中指明不得轉讓或交易之土地;
     丙 其他經由法律、司法機關、內閣總理大臣令所發出之禁止轉讓或交易命令之土地。


第四章  土地類型定義之權力

第十二條 經濟大臣有權根據本條例對土地之類型作出定義。
第十三條 若業權持有者對經濟大臣經由本條例第十二條對該土地類型所作出之定義不滿,可經由司法機關申訴要求為該土地之類型作出最終裁決。

第五章  附例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頒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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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4-14 01:16 | 顯示全部樓層

《榮職條例》修正案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20-4-14 01:19 編輯

第四章 榮職者權利與義務 新增
第廿四條 榮職者應在首都論壇有其居所。獲授榮職時並無居住於由其本人租住或持有自住之住宅地段者,政府在其獲授榮職後,須為其配給一所公共房屋,並須免去其首三個月之租金。
第廿五條 榮職者若無居住於由其本人租住或持有自住之住宅地段,其一切榮職頭銜將不會在論壇用戶欄顯示,期間其一切榮職俸給將被取消。

往後條文依次順延編號。

附則 新增
第三十條 第廿五條自2020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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