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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橋尚良

向下議院提交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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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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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樓主| 發表於 2020-4-12 16:50 | 顯示全部樓層

修訂《中央銀行法》

《中央銀行法》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職能
第三章 附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中央銀行法》。
第二條 本條例為對於中央銀行之規管。

第二章 職能
第三條 黃名帝國中央銀行(下稱中央銀行)直屬內閣政府經濟部。
第四條 中央銀行之設立目的包括:
    甲 促進黃名帝國金融市場穩定;
    乙 促進並輔導銀行業及黃名帝國經濟之持續及發展;
    丙 為黃名帝國國民提供最基本之銀行服務;及,
    丁 維護黃名帝國內部通貨物價及對外幣匯率之穩定。
第五條 黃名帝國合法貨幣為W幣,其發行由中央銀行專營並管理。W幣只限於黃名帝國境內的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並受到黃名法律的保護。
第六條 中央銀行由中央銀行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設委員三至五人,內政大臣為當然委員,經濟大臣為當然委員兼中央銀行總裁,其餘名額由經濟大臣提名,內閣總理大臣任命。
    甲 中央銀行總裁等同銀行行長,內閣總理大臣可額外任命一委員為副總裁,輔助總裁管理銀行業務。
第七條 中央銀行可出售或增售股份,惟中央銀行必須保持至少八成股份由內閣政府持有。
第八條 中央銀行為符合《私營銀行條例》之私營銀行及金融機構之監管機構,可根據《私營銀行條例》監管各私營銀行及金融機構。
第九條 本章未有規定之中央銀行職能事項,概由中央銀行基於國家及國民整體利益決定。

第三章 附例
第十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理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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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樓主| 發表於 2020-4-12 16:51 | 顯示全部樓層

新增《私營銀行條例》

《私營銀行條例》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成立及營運
第三章 中央銀行
第四章 附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私營銀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為對於私營銀行之規管。

第二章 成立及營運
第三條 具有至少五千W幣資金者,可向經濟部提出申請開辦銀行。
第四條 銀行或其他由經濟大臣批准之商業機構,可向國民提供存款、匯款、貸款、及外幣匯兌服務。
第五條 銀行必須開設銀行專用之論壇帳號,並用作存放銀行資本及營運資金之用。
第六條 銀行如有股權安排,必須對外公開。未有公開者視為一人獨資論。
第七條 銀行必須確保其首都論壇「社區銀行」系統內之「實際資本」不低於經濟大臣指定之「存款準備金」水平。
第八條 銀行可透過「社區銀行」以外,於首都論壇設立營運地址,對外提供金融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外幣匯兌、財富增值。
    甲 透過營運地址提供「財富增值」類型服務,即聲稱會向客戶提供若干回報者,其銀行專用帳號必須具備經濟大臣令指定水平之營運資金。
    乙 「財富增值」類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存款、證券、保險、基金等一切由客戶先支出款項之具投資性質金錢往來。
第九條 本章未有規定之事項,概由經濟大臣會同中央銀行基於國家及國民整體利益決定。

第三章  附例
第十條  本條例施行前成立之銀行,須於本條例開始施行起一個月內達成本條例第二章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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