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內閣政府人員薪酬分為六級,每級薪酬之金額經內閣向國會提議,由國會通過後公告之:
第一職等(內閣總理大臣)
第二職等(內閣副總理大臣)
第三職等(內閣大臣、總督或相當於大臣、總督之官員)
第四職等(助理大臣、副總督或相當於助理大臣、副總督之官員)
第五職等(局長、主任、市長或相當於機關主管級別之其他官員)
第六職等(非主管級別之其他官員)
更改為
第一條 內閣政府人員薪酬分為六級,每級薪酬之金額經內閣向國會提議,由國會通過後公告之:
第一職等(內閣總理大臣)
第二職等(內閣副總理大臣)
第三職等(內閣大臣、總督或相當於大臣、總督之官員)
第四職等(副大臣、副總督或相當於助理大臣、副總督之官員)
第五職等(局長、主任、市長或相當於機關主管級別之其他官員)
第六職等(非主管級別之其他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