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李興道 於 2020-4-11 02:59 編輯
內政部動議修改《下議院選舉法》
加入新條文如下
第廿八條 同時出缺之直選議席多於一席以上,以本法第十至第十八條處理補選席次投票及分配事宜
第廿九條 同時出缺之直選議席只有一席,以單議席單票制進行選舉。
第三十條 單議席單票制之直選議席補選因同票未能決定選舉結果,則以以下方式處理
甲 所有候選人同票,則以抽籤方式決定選舉結果。
乙 如非所有候選人同票,由最高得票且同票之候選人進行決選投票。如決選結果有多於一人獲得最高票數,所有獲得最高得票之候選人以抽籤方式決定結果。
修改條文如下(修改處為粗體)
第卅一條 未能補選出下議院議席,由內閣總理大臣提名人選,君主委任補缺,並完成餘下任期。
第卅二條 下議院議席出缺而餘下任期少於六十日者,該議席為懸空至任期結束。
第七章 附例
第卅三條 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卅四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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