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及土地交易條例》
【條目】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釋義
第三章 土地業權原則
第四章 土地估值、徵稅及管制
第五章 土地業權屆滿及延續
第六章 保護民眾財產機制
第七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土地及土地交易條例》。
第二章 釋義
第二條 土地之定義為本國首都論壇內之一切板塊,包括子板塊在內。相等於二級行政區之板塊為「約」,相等於三級行政區之板塊為「地段」。
第三條 住宅土地之定義為內閣政府指定為住宅用途之土地。一切板塊,包括子板塊在內。 (前段已包含這些字眼)
第四條 商業土地之定義為內閣政府指定為商業用途之土地。一切板塊,包括子板塊在內。 (前段已包含這些字眼)
第五條 業權之定義為該土地之使用權及轉讓權,受本條例及業權登記冊制約。
第六條 業主之定義為根據本條例以交易方式取得土地根據業權登記冊所訂特定年期內一切業權之國民或公司;如無,該土地業主即根據所在一級行政區,為內閣政府或民選總督之總督府。(句子唔通順)
第六條 業主之定義為根據本條例以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一切業權者;如無,則參照該土地之一級行政區行政管轄權,業主為內閣政府或總督府。(第九條已包含業權登記冊的部份) (用「取得土地之一切業權者」可以包含國民,企業以及民間組織, 另一種寫法係「取得土地一切業權之人士或法人」. 如果只係俾公司做交易的話可以改寫為「取得土地一切業權之人士或公司」)
第七條 租戶之定義為根據本條例以租用契約向業主取得該土地於特定期間的使用許可之人士或法人國民或公司。(根據法律, 國民二字有特殊定義,並非任何已註冊論壇的人士也符合國民定義. 除非政府想將土地交易限制到只有國民資格既人先可以交易/租地方)
第三章 土地業權原則
第八條 政府須製作業權登記冊,作為政府對土地業權的認可,並須妥善保存及對國民公開。業權登記冊須包括所有於2020年4月1日起曾由政府出售之土地,並須載明所有有關土地之以下項目:
甲 地段位置、物業名稱;
乙 交易價格、業權期限;
丙 業主名稱、租戶名稱;
丁 業權規定及一切契約;
戊 抵押貸款詳情;及,
己 所有業權變更當刻存在之土地相關稅項及其詳情。
第八條 政府須製作業權登記冊,作為政府對土地業權的認可,並須妥善保存及對國民公開。業權登記冊須包括所有於2020年4月1日起由政府出售之土地,並須載明所有有關土地之以下項目:
一 地段位置;
二 物業名稱;
三 交易價格
四 業權期限;
五 業主名稱
六 租戶名稱;
七 業權規定及一切契約;
八 抵押貸款詳情;及,
九 所有業權變更當刻存在之土地相關稅項及其詳情。
第九條 任何土地交易、出租,必須簽立交易契約或租用契約,並按以下所列施行:
一 如果有關土地之賣方或出租業主是政府,有關契約必須由政府根據政府規定的方式,最遲在雙方完成交易後七天內向政府登記。 (政府向政府登記呢種寫法有點奇特)
一 如果有關土地之賣方或出租業主是政府,政府必須在完成交易後七天內將有關契約進行登記。
二 如果有關土地之賣方或出租業主並不是政府,有關契約必須透過根據《銀行業條例》而存在之銀行承造,並且由銀行根據政府規定的方式,最遲在雙方完成交易後七天內向政府登記。(現時既銀行並非根據《銀行業條例》而存在)
二 如果有關土地之賣方或出租業主並不是政府,有關契約必須由符合《銀行業條例》之銀行承造,並且由銀行根據政府規定的方式,最遲在雙方完成交易後七天內向政府登記。
三 在有關交易獲登記前,同一土地不得再次交易。
四 擬將土地出租者,須向政府繳交由政府規定之行政費用,並須申報擬出租該土地,否則一律視為由業主自用。
五 一切未獲登記租用契約之土地,一律視為由業主自用,其租戶及業主之租務權益不受法律保障。,一律不受一切法律保障。 (累贅)
六 租用契約期滿時,須根據本條例(漏字)承造新契約。(唔明點解一定要人承造新契約, 雙方有權唔續. 如果話續約都要跟本條例咁做, 都無必要注明,因為續約根本就係同簽一份新約無異)
七 租用契約解除時,業主須向政府申報該土地恢復為擬出租或業主自用。
第十條 土地業權屆滿前一個月起,有關土地不得交易,以便政府與業主協商業權延續安排。一切交易都必須在土地業權屆滿前一個月之前完成。
第十一條 除非獲得經濟大臣及內政大臣書面批准,否則住宅土地不得用作商業用途;即是住宅用途之土地不得出售任何帖文、商品或服務。
第十二條 除非獲得經濟大臣及內政大臣書面批准,否則商業土地不得用作住宅用途;即是商業用途之土地不能用作選民登記住址。
第十三條 政府可將住宅用途或商業用途之約劃為若干地段子板塊土地,並以競標方式向公司出售。中標公司即為「發展商」。
第十四條 政府須將住宅用途之約劃為若干地段子板塊土地,並須設立作為公共房屋予國民租住,。另外亦可透過特定的發售計劃向國民發售住宅地段。
甲 公共房屋季度租金上限為105W幣。
乙 同時符合以下所以有條件之草根階層國民國民(法律上沒有「草根階層國民」的概念, 用字上並不恰當),可以每月 8 W幣的水平租住公共房屋,並接受相關檢查安排:
一 並無持有土地或公司股份,及其資產(累贅)現金及存款總和不多於 500 W幣(不定期抽查)
二 論壇排行榜之「發帖數排行」>「最近30天發帖數」發帖數為 10 或以上(每月月底檢查)
三 論壇排行榜之「在線時間排行」>「本月」在線時間為 60 分鐘或以上(每月月底檢查) (相等於論壇系統內之四個登入階段)
第十四條 政府或發展商發售土地業權時,須以公平方式向國民出售,包括在發售前至少一星期公佈出售計劃詳情。
第十五條 政府或發展商首次出售該土地業權時,須根據本條例第八條,向業權登記冊登記相關土地及其業權規定等詳情。
第十六條 業主出租所訂立的租約期,不得超逾業權期限。
第十七條 每一塊住宅土地只能有一位業主。商業土地可有不多於三位業主分別持有一定百分比之業權。由多於一位業主持有之土地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甲 交易時只能出售賣方持有之業權。
乙 承造租用契約或提前解約時,須獲得全體業主同意方可生效。
丙 承造貸款合約時,須獲得全體業主同意方可生效。
丁 其土地衍生之稅項及罰款,責任上由各業主依業權比例分攤,政府直接在業主帳號扣除款項時,亦須依業權登記冊載明之業權比例處理。
第十八條 政府須於2020年內,推出鼓勵國民積極使用住宅土地的獎勵措施,並須一直提供同類獎勵措施。(?行政措施唔需要寫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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