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先解釋一下現時國會的運作情況。黃名帝國憲法本身並無提供任何緊急狀態下可以凍結憲法、解散內閣和國會等的條文,所以所謂凍憲,事實上是違憲的動作。從凍憲那一刻起,黃名已經發生實質政變,不依憲法地凍結憲法是政變的行為,因此憲法從此便在事實上失去作為憲政秩序憑據的地位。故此,可以用一句話總結,現時國會的召開只是根據皇室特權而召開,憲法沒有提供合法權力來源予國會。黃名帝國除非另行新的憲政秩序,否則就如同君主專制一樣,並無實際的君主立憲政府。
基本上,由於憲法被凍結,依憲法設立的下位階法律都會一同被凍結,情況就有如主體法例被停止生效,其附屬法例均一樣無效般。除非有同所謂憲法同位階的法規,將現行不能夠生效的法律恢復,法律都是無效的。但有見及此,我會提出修正加入當局以前所公佈的法律依然有效,尤如憲法未被廢除或實質廢除一樣的條文,以恢復該等法律與國會法案一般的效力。
我推出國會主權法案,是以為了確立以國會至上原則為國家基礎憲政制度的目的,不再啟用硬性憲法,改行較為有彈性的軟性憲法。由於憲法已實質上被廢除,有關條文只是將文件正式廢除,沒有實質效用。加上,如法案獲得通過,亦有另外一個有重大意義的憲政規則,就是沒有法律會比國會法案高,國會法案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國會法案在通過須要獲得御准,而不是依舊憲法的規定由君主否決等是類似英國國會一樣的規則。日後可以訂出一套憲政規則,作為國會主權制運作的參考之用。如果各位仍然有問題的話,不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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