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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比利仔

雜項聆訊(雜項聆訊第三號:古德里安 訴 橋尚良和紀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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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晴子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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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

發表於 2020-2-17 18:09 | 顯示全部樓層
比利仔 發表於 2020-2-17 18:06
這裡是法庭,不要在此處閒聊!

答辯人可以回應指控

知道,尊敬的法官大人~

理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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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發表於 2020-2-17 18:34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閣下,

有程序問題,陳詞內容與原先入稟狀的證據列表有不同,是否仍然有效?

待法官閣下確定有關陳詞內容有效,我方會再回應其指控。

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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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20-2-17 18:43 | 顯示全部樓層
橋尚良 發表於 2020-2-17 18:34
法官閣下,

有程序問題,陳詞內容與原先入稟狀的證據列表有不同,是否仍然有效?

陳詞有效,請繼續回應。

理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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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發表於 2020-2-18 03:3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橋尚良 於 2020-2-18 03:43 編輯

本人代表自己答辯。

本人並不同意原告人引述的帖子是「與俱樂部事務無關」。

「立即放棄情治主義!」為本人集會示威的帖文,示威的對象為「海島共和國」官員兼僑民「隆美爾」、「古德里安」及「達爾文」。
「益友送大禮」為本人向海島俱樂部「贈送蝦條」的帖文。
「海島俱樂部聲明」帖中的回應,乃是回應有關社團的立場宣示聲明。

根據社團申請內容,海島俱樂部是「促進海島共和國僑民利益的非牟利組織」。
即海島俱樂部是代表「海島共和國僑民」利益的組織。
與「海島共和國」有關的帖子,即與「海島共和國僑民」有關,即與「海島俱樂部」有關。

此外,「俱樂部成員」是難以準確定義的,因為現行法例並無要求社團設立成員制度,而有關社團也從沒公開界定什麼人是有關社團的成員。
在此難以定義的前提下,難以就此討論對象不明的論題,即是不能夠介定本人有沒有「多次挑釁俱樂部成員」及「對俱樂部成員構成滋擾」,因為對象是不清晰的。

「批評俱樂部成員作為政府官員期間的施政」,亦不是「與俱樂部事務無關」,到「俱樂部」批評「俱樂部成員」是合理至極的公眾自由。我們享有言論自由、集會及結社自由,乃是正當的公民權利,前任政府官員的表現亦是可受公評之事。

至於「在俱樂部範圍使用粗言穢語」、「多次挑釁俱樂部成員」、「對俱樂部及其成員構成滋擾」此三項,請原告人詳細論證本人言論如何符合以上指控,及本人的言行怎樣令到有關社團必須獲得禁制令以維持正常運作。

簡單來講,本人並不認為原告人引述的言行威脅到原告人及其社團「海島俱樂部」之集會及結社自由,並無對有關社團運作帶來不合理的影響。

本人亦從沒見到社團有提出過任何合理規定,是禁止相關的公民自由權利。社團打開門活動,有異議者上門批評也是合理現象,不能因而禁制異議者的行動自由及言論自由。

另外,原告人並沒有指出過就其申請之禁制令,建議的有效期間是何時屆滿,本人未能對此回應答辯。


本人代表第二答辯人答辯之陳詞,容後再行回應發表。

理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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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金聖壽勳章中秋月兔狗年金幣

發表於 2020-2-18 12:0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橋尚良 於 2020-2-18 12:06 編輯

本人代表第二答辯人答辯。

我方並不同意原告人引述的帖子是「與俱樂部事務無關」。

「辣殺海老送去啲辣殺俱樂部啦」為我當事人對第一答辯人「益友送大禮」帖文的回應,回應社團內的帖文乃我當事人之合法言論自由,是否「與俱樂部事務無關」並不重要。

「乖啦,唔好咁任性啦」的受文對象為「海島俱樂部」版主,即原告人「古德里安」,因此也不是「與俱樂部事務無關」,除非原告人與「海島俱樂部」無關。

原告人聲稱我當事人「多次參與益友行動反海島集會」,可有證據?有哪些帖文是「益友行動反海島集會」?而當中又是否真有我當事人參與「益友行動反海島集會」之帖文存在?即使我當事人真的「多次參與益友行動反海島集會」,又怎樣關係到是「極有可能進入俱樂部範圍進行滋擾」?

我當事人沒有「多次進入海島俱樂部發表與俱樂部事務無關的帖子」,原告人聲稱我當事人「極有可能進入俱樂部範圍進行滋擾」,僅憑其一己臆測而成,並無實證支持。單憑原告人臆斷而禁制我當事人的言論自由及行動自由,並無足夠理據及必要,亦不符合比例。即使我當事人確實與第一答辯人關係密切,也不見得這項關係會令我當事人真正影響到有關社團的運作。

至於我當事人曾打開「海島俱樂部聲明」帖文一事,我當事人早己公開回應並承認行政失當。
而我當事人接到原告人及政府同僚反映後,已了解到其做法是行政失當。我當事人並非故意透過開放帖文的方式影響有關社團運作,並且沒有再干預有關帖文是否開放。社團負責人正當權利未有受到嚴重或持續的影響,故此,我方認為是不需要出動禁制令去處理原告人個人的不快。

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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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20-2-18 13:2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席已經聽取雙方陳詞

雙方可以在20號前提交法律觀點或案例作補充,本聆訊將於20號審結。

理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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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2-19 23:16 | 顯示全部樓層
第一答辯人個人身份補充觀點:

禁制令應是在「毫無其他合理選擇能合理地達致禁制令的合理目的」的情況下才頒布。

1. 合理目的
本人姑且推斷,原告人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本人及第二答辯人對「海島共和國」相關人士及事件的異議意見充斥其社團。
然而,本人個人觀察,本人及第二答辯人的異議意見,未有阻礙到社團運作,更遑論根本不是「洗板」行為。
社團打開門營運,有異議者登門抗議是正常現象。
因此,在我們沒有對社團運作造成實際且重大的影響下,原告人的目的並不合理,不應該獲得禁制令幫助其達成。

2. 能合理地達成 1 的合理選擇
社團註冊人從沒表明過我們的行為阻礙到社團運作,極其量只表達過不歡迎的意願,但社團本身並沒權利直接禁止異議者登門抗議。

最多,社團註冊人只能透過鎖帖、分割帖文的方法來避免本人及第二答辯人的帖文留在社團內。
社團註冊人鎖帖後,本人也沒有再做出類似被鎖帖文的行為,沒有「洗板」強迫社團註冊人接受「益友送大禮」。

可見鎖帖功能已是原告人用來應對的充足工具,足以應對其不歡迎的帖文。
即是原告人有其他合理選擇能合理地避免,本人及第二答辯人對「海島共和國」相關人士及事件的異議意見充斥其社團。

3. 人權法保障國民有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
只要不構成對其他人自由或整個民主社會的過度干擾,例如原告人能鎖帖分帖移帖,就已經足夠保障原告人。
那麼,異議者即是本人,是應得到人權法的保障,這自由不應被禁制令限制。

因此,結論來說,本人反對批出禁制令予原告人。
社團運作的自由,與國民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在本案中沒有矛盾,能夠並存,不需要禁制令介入。

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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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樓主| 發表於 2020-2-20 07:44 | 顯示全部樓層
現在宣布聆訊結束,裁決將押後宣判。
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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