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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除] 第四十二章 《司法部組織條例》(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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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6-6 18: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法例第四十二章
《司法部組織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慶寧癸巳元年九月初十
【公佈/執行日期】慶寧癸巳元年九月初十

【廢除日期】   慶寧丙申四年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例執行背景】

第五屆國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並執行。
第十屆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廢除。


【前言】

《司法部組織條例》為黃名帝國政府唯一司法部門,就帝國政府有關司法問題上給予意見,其全稱為《帝國政府司法部組織條例》

領土範圍:黃名帝國及其海外領土

【條目】

第一章 權力沿革
第二章 管轄範疇
第三章 人員及部門編制
第四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權力沿革


第一條 司法部承接法律專員辦公室一切法律及權力,由帝國政府內之行政機關組成。
第二條 司法部正式升格為內閣恆常部門,直接從屬內閣總理大臣。

第二章 管轄範疇

第三條 司法部負責保障帝國國內及海外領土之法律的施行。
第四條 維護帝國政府的法律利益和保障法律對黃名國所有公民平等。
第五條 協助帝國政府起草全國性法律、國際公約、具法律效力之公告、及其他。
第六條 在涉及帝國政府法律爭端上,代表帝國政府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向帝國政府提供法律意見。
第八條 負責檢討及監督帝國法律的施行。
第九條 代表帝國政府對涉嫌罪犯作出刑事檢控及代表帝國政府在法庭上作出提告。
第十條 管理帝國監獄及囚犯假釋事宜。

第三章 人員及部門編制

第十一條 司法部得置司法大臣一人,屬內閣部門首長級,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
第十二條 司法部得置帝國總檢察官一人,屬助理大臣級,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協助司法大臣處理刑事檢控等事項。
第十三條 司法部若情況許可,得置國際公約局,主理國際外交公約及各國際司法互助工作。
第十四條 司法部若情況許可,得置司法援助局,主理帝國司法援助工作。
第十五條 司法部若情況許可,得置監獄管理局,綜理監獄囚犯、假釋等事宜。

第四章 附例

第十六條 司法部政務規程可依據本條例所授予之權限所進設定,由司法大臣批准之。
第十七條 本條例之任何訂定、更改、廢除必須經由帝國總檢察官或以上級別官員報請國會,經國會決定後必須並刊憲。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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