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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類] 第二十六章 《出版及廣播牌照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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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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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6-6 18:2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23-10-3 11:55 編輯

黃名帝國法例第二十六章
《出版及廣播牌照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
從璟辛卯二年三月初五
【公佈/執行日期】從璟辛卯二年三月初五
                 
慶寧乙未三年月廿三日

【法例執行背景】

第一屆國會《黃名帝國憲報》卷一第四期宣告執行
第九屆國會第三次會議修訂文化和廣播署為文化部。第廿五屆國會第三次會議修訂文化部為新聞部。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牌照申請
第三章 豁免申請牌照
第四章 違反牌照條例
第五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牌照條例》。

第二條 本法適用之範疇為《社團註冊法》中所列明的組織。

第二章 牌照申請


第三條 任何組織如欲從事出版報刊或刊物之業務,必須向新聞部申請出版牌照。

第四條 任何組織如欲從事廣播或視播之業務,必須向
新聞部申請廣播牌照。
第五條 
新聞部可就牌照申請事宜設立指引,包括申請格式、申請費用、申請要求等等。

第三章 豁免申請牌照


第六條 以報社形式經營之組識可豁免申請出版牌照。

第七條 以電台形式經營之組識可豁免申請廣播牌照。

第四章 違反牌照條例

第八條 任何組織在以下情況下出版即屬違法:
 一 沒有申領出版牌照  及
 二 不符合豁免申請出版牌照

第九條 任何組織在以下情況下廣播即屬違法:

 一 沒有申領廣播牌照  及
 二 不符合豁免申請廣播牌照

第十條  
新聞部有權沒收及禁制違反本條例之刊物或聲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所出版之刊物及廣播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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