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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類] 第二十一章 《廣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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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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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6-6 18: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20-5-1 11:09 編輯

黃名帝國法例第二十一章
《黃名帝國廣播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從璟庚寅元年十一月初七
        
從璟庚寅元年十二月廿一日
         慶寧丙申四年五月廿六日

                  慶寧庚子八年三月廿五日
【公佈/執行日期】從璟庚寅元年十一月初七

                 從璟庚寅元年竹二月廿一日
                 慶寧丙申四年五月廿六日

                 慶寧庚子八年三月廿五日

【法例執行背景】


第二屆國會《黃名帝國憲報》卷一第一期宣告執行
《黃名帝國憲報》卷一第二期修訂加入新第三條及修訂第八條。
第十屆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訂第六條、第十二至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第十八屆國會下議院第四次會議通過修訂第十三條。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目內容
第三章 節目主持人及嘉賓
第四章 違反廣播條例之罰則

第五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
廣播條例》。
第二條 本法適用之範疇為本國所有電台媒體,不論公營或私營。
第三條 公營電台之非常規節目試播不在本條例之限。

第二章 節目內容

第四條 節目內容不得涉及宣揚色情及暴力,但容許對其探討及研究

第五條 
若節目主持人未能肯定其節目內容是否違反本條例,主持人可將節目內容送檢文化和廣播署。
第六條 節目內容必須以英語/廣東話/國語進行,若以其他語言廣播必須得到文化大臣批准。
第七條 公營電台之節目必須保持政治中立,不得偏重某政黨或組織。若節目以虛國政治為主題,則必須於節目開始前聲明其節目內容不代表官方立場。
第八條 容許節目播放含有粗口的歌曲,但必須於播放歌曲前警告聽眾有關歌曲含有粗口成份。
條 若出現第七條所描述的情況,節目主持人必須於節目完結後的24小時內向文化和廣播署簡單地知會有關歌曲曾於節目中播放。(本條例於從璟庚寅元年十二月廿一日起廢除。)
第九條 節目內容不得含有內閣政府未經公開的資料(政策決定內部討論草擬中的法案內容內部聆訊等等),除非得到內閣總理大臣同意。

第三章 節目主持人及嘉賓

第十條  節目主持人及嘉賓不得粗言穢語。
十一條 節目主持人有責任向嘉賓說明有關廣播時的守則。
第十二條 若嘉賓於節目中的行為違反廣播條例,主持人必須即時制止及向文化部報告。

第四章 違反廣播條例之罰則

第十三條 電台節目如有關違反廣播條例,文化部有權對其作出以下罰則:

強烈勸喻 - 節目內容將近違反廣播條例。
口頭警告 - 對節目作出非正式警告,一般為輕微犯錯或初犯。
書面警告 - 對節目作出正式警告並會紀錄在案。
停牌    - 有限期地收回電台的廣播權,會由文化部向內政部提議執行指令(私營電台適用)。
吊銷牌照 - 吊銷電台的牌照,會由文化部向內政部提議執行指令(私營電台適用)。
行政處分 - 由文化大臣向內閣總理大臣報告有關違規行為並建議處分(公營電台適用)。
註:除強烈勸喻及口頭警告外,所有違規行為都會紀錄在案


第十四條 懲罰程度會根據電台的過往違規紀錄
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會否重犯作為判決考量。
第十五條 當電台獲悉有關文化部之處分通知後,可於五日內向署方提出上訴並提供上訴之理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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