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名帝國法例第十九章
《帝國國會選舉法》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庚寅二年八月初六
雍安癸巳二年正月十五日
慶寧癸巳元年十二月廿二日
慶寧甲午二年正月廿七日
慶寧甲午二年四月廿九日
慶寧戊戌六年三月十九日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庚寅二年八月初六
雍安癸巳二年正月十五日
慶寧癸巳元年十二月廿二日
慶寧甲午二年正月廿七日
慶寧甲午二年四月廿九日
慶寧丁酉五年正月初九
慶寧丁酉五年十月廿七日
慶寧戊戌六年三月十九日
【廢除日期】慶寧己亥七年四月廿三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65)臨時頒佈執行。
第五屆國會第二次會議全例更名為《帝國國會選舉法》,並修訂所有條例。
第五屆國會第九次會議修訂第十三及十四條。
第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修訂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廿三條,並廢除第廿四條。
第六屆國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三至十四條、第十九至廿一條、第廿三條及第廿六條。
第十二屆國會第二次會議全條例修訂。
第十三屆國會第三次會議修訂第三條、第十三至十五條;加入新第十九條及順延以後的條例序號、增設新第七章。
第十四屆國會第三次會議修訂第三章第八條第三款、第廿一條及第廿二條。
第十六屆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廢除。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議席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章 候選人資格
第四章 國會議席數目
第五章 議席出缺及補選
第六章 議席確認程序
第七章 等額或缺額選舉之投票
第八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帝國國會選舉法》
第二條 本法乃根據《帝國國會法》所授予之權力執行。
第二章 議席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條 投票須以一人多票方式進行,選民資格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甲 應選之直選議席為四席時,投票須以一人兩票方式進行。
乙 應選之直選議席為五席時,投票須以一人三票方式進行。
丙 應選之直選議席為六席時,投票須以一人四票方式進行。
丁 應選之直選議席為七至八席時,投票須以一人五票方式進行。
戊 應選之直選議席為九至十席時,投票須以一人六票方式進行。
第四條 選舉須由根據《選舉委員會條例》所設置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條例及《選舉委員會條例》主持。
第五條 選舉必須經過報名、投票、及確認三項法定程序,選舉必須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 來屆選舉時間表必須於國會任期完結前或解散後7日內由當屆國會審議及批准。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七條 參選人必須在選舉委員會指定的提名期限內提交參選意向於國民事務中心內。
第八條 參選人必須於國民事務中心內提交一份報名表格,其資料必須包括(如下):
一 參選人姓名;
二 參選人政綱;
三 參選人黨籍(如有)。
第九條 參選人必須根據《帝國國民身份條例》取得黃名帝國國籍。
第十條 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或等候判刑,其參選資格有可能被奪。
第四章 國會議席數目
第十一條 國會議席分為直選議席及委任議席。
第十二條 委任議席由司憲院委派代表擔任,選舉委員會在宣佈選舉結果時一併宣佈委任議席之議員名單。
第十三條 每屆直選議席之多寡,由上屆議會決定,但至少擁有四席直選議席。
第十四條 國會總議席必須維持單數。
第五章 議席出缺及補選
第十五條 選舉議席席位可因以下情由出缺:
甲 國會議長根據《帝國國會法》褫奪選舉席位;
乙 喪失「帝國公民」國籍;
丙 自願請辭;
丁 選舉議員在任內去世;
戊 換屆選舉未能選出有關選舉席位。
第十六條 當屆國會在會期內有選舉議席出缺,必須進行補選。
第十七條 國會議長應在選舉議席出缺後盡快宣告之,選舉委員會應依照本條例及《選舉委員會條例》主持補選。
第十八條當直選議席出缺時,議席補選方式如下:
甲 一個或兩個直選議席出缺時,議席補選為一人一票方式。
乙 三個或四個直選議席出缺時,議席補選為一人兩票方式。
丙 五個直選議席出缺時,議席補選為一人三票方式,
丁 六個直選議席出缺時,議席補選為一人四票方式,
戊 七個或八個直選議席出缺時,議席補選為一人五票方式。
第十九條 未能補選出國會議員的選舉席位,由內閣總理大臣提名人選,君主委任補缺。
第六章 議席確認程序
第二十條 在投票時限結束,選舉委員會即時進行點票程序。
第廿一條 點票後由選舉委員會宣告選舉議員名單並宣佈候選人名單得票數目。
第廿二條 在選舉委員會宣佈選舉結果並須五天內向君主呈交當選名單後,當選議員之國會議員資格生效。
第七章 等額或缺額選舉之投票
第廿三條 候選人數等於應選之選舉議席席數,為等額選舉。候選人數少於應選之選舉議席席數,為缺額選舉。
第廿四條 如遇等額或缺額選舉之情況,仍須就該等自動當選者進行投票,投票方式如下:
甲 候選人數為一人時,投票採「信任票或不信任票」方式。
乙 候選人數為二人時,投票採一人一票方式。
丙 候選人數為三或四人時,投票採一人兩票方式。
丁 候選人數為五人時,投票採一人三票方式,
戊 候選人數為六人時,投票採一人四票方式,
己 候選人數為七或八人時,投票採一人五票方式。
第廿五條 本章之規定於換屆選舉及補選通用。
第八章 附例
第廿六條 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廿七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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