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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類] 第十五章 《首相副相宣誓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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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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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6-6 18: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國會秘書長 於 2020-5-1 10:39 編輯

黃名帝國法例第十五章
《首相副相宣誓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庚寅二年四月十二日
         從璟辛卯二年正月卅日
                 慶寧乙未三年六月十九日
     慶寧庚子八年二月初十日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庚寅二年四月十三日
                 慶寧乙未三年六月十九日
     慶寧庚子八年二月初十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43)修訂後臨時頒佈執行。
《黃名帝國憲報》卷一第三期修正全法。
第九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訂第四條。
第十八屆國會第三次會逸通過修訂第六條、廢除第七條。


【條例內容】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首相副相宣誓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稱之首相為內閣總理大臣之簡稱、本條例稱之副相為副總理大臣。
第三條 內閣總理大臣、副總理大臣宣誓,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 首相之誓詞如下:
「本人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我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五條 副相之誓詞如下:
「本人謹以至誠宣誓,我必遵守憲法,效忠國家,向全國人民負責。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六條 首相、副相宣誓,於皇宮即位廳,以公開儀式分別進行,由黃名帝國君主為監誓人。
第七條 首相、副相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署。(此條已於2020年3月3日廢除。)
第八條 本條例自頒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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