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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類] 第十一章 《黃名電台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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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6-6 18: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法例第十一章
《黃名電台設置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庚寅二年正月廿四日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庚寅二年正月卅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14)臨時頒佈執行。


【條例內容】


第一條 本條例引稱為《黃名電台設置條例》。
第二條 為設立黃名電台,負責本國新聞及資訊之傳播,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 黃名電台之主管機關為文化和廣播署。
第四條 黃名電台之任務如下:
 一 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壇際人士對本國之正確認知;
 二 增進官民之溝通與了解;
  三 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政策方針,培植廣播業務之人才。
第五條 黃名電台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二 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 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 其他收入。
第六條 黃名電台設獨立電臺財政基金會,由臺長兼任基金主席。基金會之組織編制,由內閣以附屬條例定之。
第七條 黃名電台置台長一人,副台長一人,台長受文化和廣播大臣之指揮、監督,綜理台務;副台長輔佐總台長,襄理台務。
第八條 黃名電台組織編制,由台長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九條 黃名電台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第十條 黃名電台之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本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一條 黃名電台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剩餘之財產歸屬於黃名帝國國庫。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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