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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除] 第六章 《內政署組織條例》(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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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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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6-5 17: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法例第六章
《內政署組織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保永己丑元年十二月卅日
【公佈/執行日期】保永庚寅二年正月初五
【廢除日期】慶寧乙未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例執行背景】

根據《黃名帝國臨時憲法》賦予內閣制誥(WMCG/2010/008)修訂後臨時頒佈執行。第八屆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廢除。

【條例內容】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內政署組織條例》。
第二條內政署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第三條 內政署對於各中央分區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四條 內政署就主管事務,對於各中央分區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內閣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五條 內政署設下列各局:
  一 戶政局;

  二 社會局;
  三 中央分區事務局;
  四 公共關係局;
  五 總務及秘書局。
第六條 內政署設警防局,掌理本國警防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本國警防機關,執行警防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內政署因業務需要,得報請內閣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八條 戶政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人口查記計劃及章則擬訂事項;
 二 關於人口查記機構設置及人口查記人員訓練事項;
 三 關於出、入境事項;
 四 關於戶口調查事項;
 五 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
 六 關於戶籍登記事項;
 七 關於國籍行政事項;
 八 關於國民身分及姓名使用事項;
 九 關於人口政策事項;
 十 關於其他戶政事項。

第九條 社會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二 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 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四 關於社會事業之壇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五 關於本國民眾福利事業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 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第十條 中央分區事務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本國首都論壇分區政策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 關於本國首都論壇分區人員之聘任、訓練及管理;
 三 關於本國首都論壇分區區域之劃分、標準地名之審議、釐訂事項;
 四 關於本國首都論壇分區資源使用之編定及督導事項;
 五 關於本國首都論壇區域徵收、公共區域撥用及管理事項;
 六 關於其他中央分區事項。
第十一條 公共關係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國民對政府事務查詢、申訴事項;
 二 關於本國公共事業之宣傳、推行事項;
 三 關於官方活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 關於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第十二條 總務及秘書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 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三 關於資料蒐集、研究、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呈事項;
 四 關於署務報之議事事項;

 五 關於署令之發布事項;
 六 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七 關於編制公報及發行事項;
 八 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九 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十 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十一 關於不屬其他各局、處、室事項。
第十三條 內政署內政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常務司一人、機務司一人;輔助內政大臣處理署務。

第十四條 內政署置局長五人、參奉五人、文書主任一人、會務主任一人、公共關係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條 內政署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本署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六條 內政署處務規程,由內政署定之。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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