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閣下,根據第五條(三),在裁定該被投訴之全部或部份之陳述時,法庭必須考慮答辯人是否合理地相信刊發該陳述屬於公眾利益。
被告人根本不可能「合理地相信刊發該陳述屬於公眾利益」。
因為被告人是明知他的資訊是錯誤不實仍然發出。
被告人顯然是不可能真誠相信「紀文思與海島共和國密謀推翻本國合法選出之民選政府」的所謂「情報」。
被告人身兼海島共和國大法官,
而與被告人關係密切的隆美爾是海島共和國總統,古德里安是海島共和國內政部長,
他們在黃名帝國都是執政黨「希望聯盟」的成員,
而我當事人紀文思是在野黨「黃名經濟發展協會」主席。
「海島共和國」是不可能與我當事人推翻由「海島共和國」人士執政的我國民選政府,
即是「紀文思與海島共和國密謀推翻本國合法選出之民選政府」不可能是真實的。
被告在明知此一關係的情況下,仍然多番作出針對我當事人的不實宣稱,其行為已是有真實惡意。
因此,第五條對被告人不應有保護。
又,即使被告的動機是並無惡意,即使被告在其後宣稱他的陳述無證據支持,
被告的言論亦已對我當事人帶來損害,但被告從未提出賠罪或向我當事人道歉。
被告在開初已經訛稱「有情報指有人與外國勢力密謀推翻本國合法選出之民選政府」。
而基於以上所說的關係,被告人顯然不可能真誠相信此情報,由此開始,被告已是有預謀發放虛假資訊,並在其後以「回應傳媒及國民提問」為由去提及我當事人。
我國並非實體國家,不應單純參考其他實體國家的職權來定。因實體國家的運作與我國根本不同,難以完全類比。
且國防部的職權很明顯在於論壇後台工程,若然有人藉「國防」之名將公權力延伸至非後台事務的事宜上,這本身是用心狠毒的,我個人必須在此同時予以譴責!
且在商討任命時,被告本人也默許此任命安排,身為內政大臣的證人本人又怎會不知道內政部的職權。
如果證人的說法是不正確,為何政府的首長,又沒有對內政部發出任何正式公文,向證人提出他這位內政大臣的理解有錯?
證人本身身為內政大臣的公權力,已使證人的證言有足夠可信程度,而今次的案件並非一般民間案件,證人作出證言的身份是內政大臣,證人的證言應被採信。
正如被告人曾發起「佔宮行動」,今日也能出任內閣要職,顯然這不是證人誠信對此次審訊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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