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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參考】第二十五章《國家假期及國曆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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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22 03: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國家假期及國曆使用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
從璟辛卯二年三月初一
【公佈/執行日期】從璟辛卯二年三月初一
                 雍安壬辰元年二月十四日

                 慶寧乙未三年
月廿三日

【法例執行背景】


第一屆國會《黃名帝國憲報》卷一第期宣告執行
第九屆國會第三次會議修訂第二、第三、第五條。

【條目】

第一章 國家假期
第二章 國曆使用
第三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國家假期

第一條 
國家假期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 元旦:公曆一月一日
 二 廣播紀念日:公曆一月八日
 三 春節:農曆正月初一
 四 開年日:農曆正月初二
 五 赤口:農曆正月初三
 六 元宵:農曆正月十五日
 七 皇壽日:現任黃名帝國皇帝陛下之壽誕,採用公曆日期。
 八 清明節:公曆四月四日或四月五日,視乎農曆節氣定之;
 九 慶和節:公曆四月六日
 十 外務日:公曆四月廿六日
 十一 府尹紀念日:公曆五月五日
 十二 仲夏改革紀念日:公曆七月十一日
 十三 太平節:公曆七月二十日
 十四 盂蘭典祭:農曆鬼月十三日至鬼月十五日
 十五 國慶日:公曆八月廿六日
 十六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七 黃統紀念日:公曆十月十七日
 十八 復興日:公曆十月二十日
 十九 國會紀念日(原光復節):公曆十一月一日
 二十 宗教崇敬日:公曆十一月十日
 二十一 聖誕節:公曆十二月廿五日
第三條 
前條各國家假期,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 黃名帝國國慶日、復興日:中央及地方府尹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 慶和節、廣播紀念日、外務日、府尹紀念日、太平節: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 皇壽日:中央及地方府尹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四 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甲 仲夏改革紀念日。
   乙 國會紀念日。
   丙 宗教崇敬日。
第四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及盂蘭典祭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 元旦。
 二 元宵。
 三 清明。
 四 中秋。
 五 聖誕。
第五條 國家假期之放假日,得由內政部調移並公告。

第二章 國曆使用

第六條 黃名帝國的曆法以中國夏曆,稱為農曆陰曆及西方儒略曆,稱為公曆或陽曆並用之。
第七條 民營機關、團體在所有公函文書均可兩者配合使用。
第八條 服務皇室機關、政府部門、司法機關或半官方機構、官方組織、地方府尹在發放公函文書,必須以農曆為先,陽曆為後。
第九條 除聖旨以外,依據第八條列明的機關、組織或部門,可在公函文書上對使用公曆底農曆任擇其一。
聖旨必須農曆及公曆並列,並依據第七條格式所使用。
第十條 
服務皇室機關、政府部門、司法機關或半官方機構、官方組織、地方府尹在發放公函文書所使用之日期,必須依本法規定用之。
第十一條 不論公營民營者,若書函公文內之日期沒有依據本法規定使用,而涉及司法提訊須以日期用於佐證者,司法機關對有關佐證視作無效。

第三章 附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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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4-22 03:0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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