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法案
今輪會議草案如下,請各位委員看看有甚麼遺漏? 如沒問題我就提交上閣議中:
第19章《帝國國會選舉法》
第三章第八條第三款 修改錯字如紅色
參選人黨藉(如有)。
第廿一條 點票後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宣告選舉議員名單並宣佈候選人名單得票數目。
「選舉委員會主席」的字眼改為「選舉委員會」。
第廿二條修改
第廿二條 在選舉委員會宣佈選舉結果並須五天內向君主呈交當選名單後,當選議員之國會議員資格生效。
第36章《帝國國會法》
第一章第三條、第五章第廿六及廿七條
更改批准為批准
第一章第四條更改為
國會所通過之任何法律或議案,除對內閣總理大臣不信任案或特別列明之情況,須符合《黃名帝國國會會議常規》有關法定人數及表決之規定即可通過。
第一章第五條更改為 增加部份為紫色
第五條 國會有權向內閣總理大臣或個別內閣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經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者,國會議長得報請君主,由君主定奪;不信任動議不獲通過者,該屆國會於兩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內閣總理大臣或內閣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
第三章第十六條,「全體常務會議」,改為「全體會議」
第49章《地方總督民選條例》
第三連第七條丙 更改字眼如紅字
參選人黨藉(如有)
第56章《選舉委員會條例》
第七條甲款 ……補選應在國會議長宣告選舉議席出缺後七天內開始提名期……
「應在」改為「須在」。
《選舉委員會條例》
第三條修改成
倘若首席大法官出缺、參選或未有履行本條例所列之職責,君主有權另行任命委員會主席,原任委員會主席即時解除職務。
第五條戊增加如紫色
第五條
戊 議席分配宣告及向君主呈交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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