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沒有人回應,那就由我本人來回應好了。
《地方行政法》第七條賦予民選地方總督可以自行成立新的三級行政區。(即俗稱的子板)
根據《地方總督民選條例》產生的民選地方總督有權自行調整三級行政區的劃分,包括子版塊設置、合併、分拆、廢除及更改用途。
《地方行政法》第八條則明文要求行政區的變更需要在官榜廣場公佈方可生效。
第八條 所有行政區的設置、合併、分拆、廢除及更改用途,必須在繼圖省官榜廣場公佈方可生效。
民選地方總督早前自行成立新的三級行政區,是行使《地方行政法》賦予的權力,與中央政府新近推出的人事報備制度並無關係。
在官榜廣場公佈,則是《地方行政法》對於行政區變更的要求,
因此,有關的總督令在官榜廣場公佈是正確的做法,中央政府不會將有關總督令移返總督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