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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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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28 00: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司法機關

入稟法院表格 C

(司法覆核/司法解釋)

原訟人:龍志景朗
答辯人(如有):
覆核/申請解釋事項:要求頒令第十四屆國會選舉結果無效
覆核/申請理據及觀點:第十四屆國會選舉並無依據法律合法組成選舉委員會,所以整個選舉過程並不合法,本人要求法庭頒令第十四屆國會選舉結果無效
證據列表:
證人列表:
卷宗、案例和典據列表:       
《帝國國會選舉法》
第六章 選舉委員會
第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至少二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委員會主席。
第二十條 委員會主席由首席大法官出任,委員由大司憲、法官或其他受委員會主席委任之人員組成。
第廿一條 委員會必須在選舉期之前七天組成,委員經首席大法官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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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2-28 00:25 | 顯示全部樓層
Info: 龍志景朗匯款給帝國國庫金額20,支付手續費1(銀行為帝國國庫活期結息0)        Time: 2017-12-28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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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28 15:46 | 顯示全部樓層
根據《選舉委員會條例》第一條,選舉委員會為黃名帝國政府屬下的常設官方機構,故第十四屆國會選舉不需要另組選舉委員會。

基於以上理據,本席現在駁回你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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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2-28 16:1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龍志景朗 於 2017-12-28 16:26 編輯

但選委會主席今屆完全沒有出現,有違反法例之嫌。加上選委會主席就是閣下,所以有關案件請你馬上避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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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2-28 18:17 | 顯示全部樓層
補充法律觀點

在整個選舉過程中,選委會主席達爾文沒有履行其職責主持選舉,只見選委會副主席李迎希主持選舉,但此舉有否得到主席授權?有否官方文件證實授權?原訟人要求把國防部官員列為證人出庭作供,證實選委會主席有否發出公文授權或同意副主席主持第14屆國會選舉。若冇授權或同意,有關選委會就第14屆國會發出之所有公文都是越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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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28 19:30 | 顯示全部樓層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7-12-28 16:14
但選委會主席今屆完全沒有出現,有違反法例之嫌。加上選委會主席就是閣下,所以有關案件請你馬上避嫌退席。 ...

若對此決定不服,申請人可於7天內向法院就本決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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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2-28 19:49 | 顯示全部樓層
達爾文 發表於 2017-12-28 19:30
若對此決定不服,申請人可於7天內向法院就本決定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都沒有,你又沒有回答避嫌一事,我又如何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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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28 22:27 | 顯示全部樓層
龍志景朗 發表於 2017-12-28 19:49
案件編號都沒有,你又沒有回答避嫌一事,我又如何上訴呢?

由於本席駁回了有關申請,故當然沒有案件編號。
若申請人對此決定不服,申請人可於7天內向法院就本決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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