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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 基督徒應怎樣看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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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功績勳章

發表於 2017-7-6 11: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基督徒應怎樣看同性婚姻
劉銳光牧師
  
    這次美國大選,不但是總統和國會的議席誰屬引人注意, 同性婚姻的公投同樣引起關注。隨著投票結果,Florida, Arizona及California先後通過一男一女的婚姻才合法,這議 題暫告一段落,但並不是就此完結,相反,這爭拗還會在其 他地方繼續下去。美國其他州,香港,台灣等地,必將引起 爭辯,是可以預期的。
       在這議題上,基督徒應該持什麼態度,應該怎樣看這問 題,至關重要。世人怎樣看同性婚姻,我們禁止不了,但基 督徒怎樣看同性婚姻卻必須非常清晰,不但不可以錯誤,甚 至不能含糊。
      我們的看法不能根據自己的認為,想法和推理,更不能 跟隨別人意見或世界的潮流,我們必須回到聖經,根據神的 心意。在這次爭論的過程中,我驚訝竟然有牧師因贊成同性 結婚而在電視公開的說:「聖經要修改」。

一. 基本的認定
      我們的立場必須建基在下述的兩項認定上:

1. 認定神
      首先,我們要回到最基本面來看。我們必須要重新認定 我們所信的神,因為今天不少基督徒的心思意念裡沒有神。 所謂認定神不但是相信有神,祂是創造萬物的主,更是 尊重祂,認定祂是至高的,是我們生活存留至高和唯一的標 準,是我們唯一敬愛和事奉的對象。我們所作的,甚至所主 張的都要對準祂,要向祂負責,要合祂的心意。 如果一個人宣稱他是基督徒,是神的兒女,上述的態度 是起碼的條件。
      基督徒若不是這樣的認定神,就很容易隨自己喜歡的去 行,也很容易跟隨別人的意見去行。以致我們所作的,所講 的,所思想的都只是隨自己的心意,不是照神的心意,落在 神心意之外。

2. 認定聖經的權威
      其次,基督徒必須要重新認定聖經的權威,因為今天不 少基督徒的行事為人,雖然自認相信聖經,卻沒有依聖經的 真理而行。
      所謂認定聖經的權威,就是認定聖經是神的話,是神給 世人的吩咐。 認定聖經的話是神為人類的好處而賜下的( 提後三16), 認定神的話是絕對好的,且對每一世代都是如此,不會 改變。
       認定聖經的話是絕對的標準。 除非基督徒如此相信,不然,我們就沒有標準,不知用 什麼來定是非,黑白。不知用什麼來衡量對錯。假如基督徒 不以聖經為依歸,我們的想法,立場就容易變成私意,更容 易被世界的潮流所左右。一個真基督徒是不應照己意行事的, 隨己意行事是我們未信主之時的行為。真基督徒的行事為人 應根據聖經,那才是作基督徒的原意。
      以上這兩樣是最基本的信仰認定,是我們評價世界的思 想和潮流的根據,準則,也同樣是評價我們自己看法的準則。 基督徒的想法,意見,或一舉一動都必須回歸以上的兩個認 定,不然我們自己走迷了也不知道,引導別人走錯也懞然無 知。
      基督徒的一切,包括他的看法和思想,都必須對準神, 要合乎神的心意。 基督徒的一切,包括他的看法和思想,也都必須對準聖 經,是聖經所是,非聖經所非。這才是神要基督徒留在世上 作光作鹽的真正意義和作用。
      今天有基督徒贊成同性結婚,就是在上述兩個基本認定 上出了問題。

二. 合理的立場
      根據以上兩個認定作為基礎,我們合理地建立我們的立場。

1.  婚姻是神為世人所定
      我們立刻就可以看到,婚姻是神所定,是一男一女的,目 的是要人生養眾多,是為全人類而定的。只要你是真信耶和華 神,也相信聖經的,你我就不能否認或改變它。

2. 同性結合不是神心意
      神既然造男造女,要他們成為夫妻,結婚生子,那麼,很 自然和合理地,同性結婚就不是神的心意。不然,祂就不必有 男性和女性這樣的生理設計,聖經也不必這樣記載。既然同性 結合不合神心意,基督徒就不可這樣做,也不能贊成這樣做, 我們為什麼要做不合神心意的事呢?我們何必為了要迎合世人, 表示自己的包容性,開放性而甘於違背神的心意呢?!

3. 與歧視無關
       有人認為反對同性婚姻就是歧視別人,歧視弱小群體。 一男一女的婚姻結合既是神的心意,是出於神,同性結婚 因此是違背神,是不對的,這看法其實與歧視無關。
      神從來不歧視人,相反的是祂愛所有的人(連罪人也在內)。 祂定一男一女的結合是為人類的好處,是希望人生養眾多,有 敬虔的後裔(參瑪拉基書二15)。
      人如果違反神所定的而行,是人背逆神,是自我與神隔離, 是人藐視神而不是神歧視人。正如人違反神其他的律例一樣,是 人背棄神。神吩咐人不要殺人,否則殺人者死,我們不能就因此 說,神歧視殺人的人,或歧視一小撮人。同樣道理,神本來要一 男一女結為夫婦,但有人卻要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成為夫妻,是 人自己偏離神,藐視神的命令,因此神宣佈這樣做是犯罪,要受罰,怎能算是歧視呢?
      神說不可以的,基督徒依神的話也說不可以,怎會是歧視呢? 基督徒若不明白這點,就會很容易跟隨世人的說法,以為反 對同性婚姻是歧視人。我們被人利用了還不自知,我們得罪了神, 還以為自己心胸廣闊。

4. 與公平無關
       有人認為不准同性結婚是不公平的。認為若硬性規定只有異 性才可以結婚,而不准同性的人成立家庭是不公平的,是剝奪他 們的權利和自由。奇怪的是,有基督徒也如此認為。
       按聖經啟示,神造人其中一個心意和目的是要一男一女成為 夫妻,組織家庭,生兒育女,因此在祂造人的設計裡,男女的生 理就有所不同。也因此,異性的結合是最自然的,是神的設計。 既然這是神設計的心意,就沒有所謂公平不公平的問題。只要是 異性,情投意合,二人就可以結婚,可以繁衍後代,世代相傳, 這就是神的心意。但現在有人硬要同性結婚,明顯不能繁生後代,卻要更改神的定意,堅持若不准這樣做就是不公平。假如這種理 論可以成立,那麼所有違規的事都可以用同樣理由來支持,豈不 是笑話!不准人獸交是不公平,不准人亂倫是不公平,不准犯罪 都不公平了。這樣的邏輯對嗎?
       有人認為同性戀是天生,他們要結成夫妻是天然的事,禁止 他們就是剝奪他們的個人權利,侵奪他們的私隱,是不公平的。 這話說來似乎很有理,但再細心思想,同性戀既是個人私下的行 為,他們私下去做,誰也管不了,然而當私下的行為影響到大眾, 甚至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結構,那就不再是個人私隱問題,而是大 眾的問題了。既是大眾問題,當然就應該交付大眾討論和處理了。 大眾問題當然由大眾決定,如果大多數人認為某些人的要求違反 整個社會的結構和利益,而不通過,怎能算是不公平呢?反過來 說,為了要滿足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要求大多數人同意,這樣又 是否公平呢?一個社會不能有求必應,若然,這樣的社會一定大 亂。否決對大多數人有不良影響或有害的要求,那是合理的,可 以接受的。
      人人是平等的,他們的權利應該被保護,不應被剝奪,那是 真的。可是當一個人或部分人的行為和行動影響到別人或整體時, 他們的權利是應該被剝奪的。這樣被剝奪不應視為不公平。正如 法律是要保障人,但法律不保障破壞律法的人。破壞律法的人的 權利應該被制裁和剝奪,那是合理的。
      神要一男一女結成夫婦,這是神定的律法,若有人要破壞它, 我們基督徒可以說不應制裁麼?破壞神的命定而受罰,我們能說 是不公平麼?

  5. 與政府干預無關
      有人認為,若訂定律法只准一男一女結為夫婦,而不准同性 結婚,是政府干涉人的私事,政府不應管人太多。
      首先,我們基督徒應該相信一個道理,政府之所以設立是為 了要管治人民和社會的。它是服務人民的,為全民的好處而設立 的。正因為這樣,所以政府要立些律法來管理。律法一旦設立, 人的行動自然,亦必然受到限制。人在路上行走,本是人的自由 權利,但是,為了使地方交通有秩序,於是交通規則就被訂定, 人要遵照交通燈,依照交通標誌來走路和駕駛。這種律法的訂定,豈不應該麼?我們怎能說政府管人太多呢?若不用律法加以管制, 國家社會會變成怎樣的呢?
      其次,讓我再說,一男一女的婚姻是神明顯,明確的心意, 是神要藉此來維繫全人類的秩序的。我們基督徒是否應該體會神 這原本的心意,堅持遵行祂的旨意?現在有部分人要求改變神的 心意,定旨,我們起來要維護它,要求政府立例保障它,怎麼會 有基督徒認為這是政府管人太多呢?有人反對神的設計,我們豈 不應站起來為神辯護麼?怎麼反而站在反對的一方呢?這豈不是 變相贊成同性結婚麼?豈不是站在反對神的一方麼?
      基督徒的立場和行事為人必須是對準神,以神的話為依歸。 若不是這樣,我們就沒有標準,我們也就像世人一樣,隨波逐流, 沒有方向。我們就不能作世上的光和鹽,完全失去作用。
      美國加州的公投暫告一段落,但絕不是已經完全成為定案, 爭論還在繼續,且會更激烈,而且會在世界各地全面性的進行。 我看這是一場屬靈的爭戰,我所擔憂的是,基督徒失去應有的立 場,被世界思潮影響,中了撒但的詭計,作了牠的應聲筒,作牠 的和應。我盼望世界每一角落的基督徒,一定要回歸聖經,相信 聖經,凡事要對準神,照祂的心意行,這樣我們才是神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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