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龍志景朗 於 2017-3-20 08:12 編輯
黃名帝國司法機關
入稟法院表格 B1
(就判決或判刑申請重新考慮或上訴)
申請人:唐吉坷德(本人龍志景朗是其法律代表)
案件編號:民事訴訟第八號
申請事項:取消追加頒令
申請理據:
「首席大法官閣下:
根據民事訴訟第八號之入稟狀,我當事人之申索包括「在黃名周報及黃名聯合新報公開刊登道歉聲明,其內容必須指出其哪一言論不實,並向本人道歉。」,當中列明有關聲明內容必須指出被告人哪一言論不實,並向我當事人道歉。
然而,判決之命令只有「被告人必須在2017年4月15日或以前於黃名周報及黃名聯合新報公開刊登道歉聲明。」一句。有見及此,本人代表我當事人致函法官閣下,祈請法院追加頒令,規定被告人需要在有關道歉聲明中,指明其哪一言論不實,並向我當事人道歉。」
以上為控方致函大法官的信函,祈請法院追加頒令,首席大法官比利仔批准其申請,不過控方並無使用入稟法院表格 B1(就判決或判刑申請重新考慮或上訴),只是用個人信函形式,對我方當事人構成不公平對待,我方入稟法院撤銷有關追加頒令,並追回堂費二十元。
Info: 龍志景朗匯款給帝國國庫金額20,支付手續費1(銀行為帝國國庫活期結息0) Time: 2017-3-20 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