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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第八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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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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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發表於 2017-3-20 08: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龍志景朗 於 2017-3-20 08:12 編輯

黃名帝國司法機關
入稟法院表格 B1
(就判決或判刑申請重新考慮或上訴)


申請人:唐吉坷德(本人龍志景朗是其法律代表)
案件編號:民事訴訟第八號
申請事項:取消追加頒令
申請理據:       
「首席大法官閣下:

根據民事訴訟第八號之入稟狀,我當事人之申索包括「在黃名周報及黃名聯合新報公開刊登道歉聲明,其內容必須指出其哪一言論不實,並向本人道歉。」,當中列明有關聲明內容必須指出被告人哪一言論不實,並向我當事人道歉。

然而,判決之命令只有「被告人必須在2017年4月15日或以前於黃名周報及黃名聯合新報公開刊登道歉聲明。」一句。有見及此,本人代表我當事人致函法官閣下,祈請法院追加頒令,規定被告人需要在有關道歉聲明中,指明其哪一言論不實,並向我當事人道歉。」

以上為控方致函大法官的信函,祈請法院追加頒令,首席大法官比利仔批准其申請,不過控方並無使用入稟法院表格 B1(就判決或判刑申請重新考慮或上訴),只是用個人信函形式,對我方當事人構成不公平對待,我方入稟法院撤銷有關追加頒令,並追回堂費二十元。

Info: 龍志景朗匯款給帝國國庫金額20,支付手續費1(銀行為帝國國庫活期結息0)        Time: 2017-3-20 08:11

https://i.imgur.com/2aLBzsq.jpg

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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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7-3-20 12:24 | 顯示全部樓層
有關申請只是要求就道歉一事提供更仔細之指示,並未有對賠償或判決不服,因此法庭沒有要求控方以B1表格提交。

雖然信件是致函本席,但發放地點位於司法機關主版塊,會視為該信件是給予法院。

控方是否使用表格不能構成取消命令的理據,以上已提到相關理據。

因此本席駁回你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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