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慶寧丙申四年十二月廿一日
慶寧戊戌六年三月十九日
【公佈/執行日期】慶寧丙申四年十二月廿一日
慶寧戊戌六年三月十九日
【法例執行背景】
第十二屆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執行。
第十四屆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三條、第五條戊及第七條甲。
【條目】
第一章 架構
第二章 職責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四章 附例
第一章 架構
第一條 選舉委員會為黃名帝國政府屬下的常設官方機構,受本條例規定。
第二條 選舉委員會主席由首席大法官出任,大司憲為當然委員兼副主席。主席可任命不多於七位法官或其他人士出任委員。
第三條 倘若首席大法官出缺、參選或未有履行本條例所列之職責,君主有權另行任命委員會主席,原任委員會主席即時解除職務。
第四條 倘若委員報名參選,立即暫停委員職務至有關選舉程序結束為止。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選舉委員會須依照本條例及擬選舉公職相關法例,履行以下職責:
甲 制定提名人及候選人資格;
乙 接收候選人名單;
丙 制定投票及點票方法及程序;
丁 制定選舉期間之申訴機制;
戊 議席分配宣告及向君主呈交選舉結果;
己 需要時檢討選舉安排,提供意見予內閣政府考慮修改選舉相關法例及安排;
庚 其他選舉事務。
辛 選民登記冊由內閣政府依照《選民法》製作及管理內容,選舉委員會僅負責根據登記冊設置票站予選民行使投票權。
第六條 根據《地方總督民選條例》選舉產生之民選地方總督席位,其選舉時間表由內閣政府決定。
甲 換屆選舉時間表最遲必須於總督任期完結前七天公佈。
乙 補選應在內閣政府宣告席位出缺後七天內開始提名期,十八天內完成補選。
第七條 根據《帝國國會選舉法》,黃名帝國國會換屆選舉時間表由國會決定,選舉委員會僅負責根據時間表主持選舉程序。
甲 選舉議席出缺補選之時間表,由選舉委員會決定。補選須在國會議長宣告選舉議席出缺後七天內開始提名期,十五天內完成補選。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八條 選舉之投票方式,由選舉委員會制定之。
第九條 投票日數必須不少於三日時間。
第十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在選舉開展之前,以公開、公平、公正形式說明選舉詳細情況。
第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清晰並清楚地列明投票的方法及期限。
第四章 附例
第十二條 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