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司受憲祕閣院根據《制司受憲祕閣院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制定處務規程如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適用和修訂)
處務規程僅適用於司憲院員。司憲院首長大司憲保有修訂本處務規程之權,所作修訂不另行通知。
第二條 (宗旨)
為規範本院工作守則和相關之執行政務,制定本處務規程。
第二章 文書的引稱和格式
第三條 (在文書中司憲院旗和皇室旗的使用)
(一)於司憲院文告中,應於文頂使用司憲院旗。並依《國旗國徽及國歌條例》第八條,須置以國旗或國徽於左,司憲院旗於右,兩旗高度對等。
(二)於司憲院轉達的皇室文告中,應於文頂使用皇室旗。《國旗國徽及國歌條例》無所列明對皇室使用國旗之規定,故定以國旗或國徽於右、皇室旗於左,兩旗高度對等。
(三)司憲院旗為天藍色,正中為雙匙紋徽及從璟英文帝號;圖樣如附件一所示。
(四)皇室旗為深藍綠色,正中為雙匙紋徽及從璟英文帝號;圖樣如附件二所示。
第四條 (文書的引稱)
(一)司憲院發出之文書,有院方公布民眾屬性,稱「司憲院公告」,惟遇有下列情事者,依下列規定。
(二)司憲院發出之文書,有大司憲或院方向其他國家機構行文屬性,稱「司憲院行文某機構」。
(三)司憲院發出之文書,有院方奏報呈請君主屬性,稱「司憲院奏摺」。
(四)司憲院發出之文書,有依法發出之命令屬性,稱「大司憲令」。
(五)司憲院發出之文書,有透過院方發布皇室事務和命令之屬性,稱「皇室訓令」。
(六)司憲院發出之文書,有透過院方代表君主發布事宜和命令之屬性,稱「聖諭」。
(七)其他屬性之文書,得依情況個別稱之。
第三章 文書的檔案編號
第五條 (司憲院接收文書之檔案編號)
一切司憲院接收之文書均以其標題稱之。如標題重複或無特定標題,得稱之為「司憲院某年某月某日收自某人(機構)第某號文」;年月日得使用西曆之年月日,並以阿拉伯數字書寫。
第六條 (司憲院發出文書之檔案編號)
一切司憲院發出之文書均以其標題稱之。如標題重複或無特定標題,得稱之為「某年某月某日第某號文書」,文書一詞得代以本規程第四條所稱之各類文書;年月日得使用西曆之年月日,並以阿拉伯數字書寫。
【從璟元年十月三十日 (2010年12月5日)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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