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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就司法覆核第四號判決作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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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2-29 18: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司法機關
入稟法院表格 B1
(就判決或判刑申請重新考慮或上訴)


申請人:嚮往自然
案件編號:司法覆核第四號
申請事項:申請重新考慮,針對判決作出申請
申請理據:

1,根據第四十九章 《地方總督民選條例》 第二章總督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條投票須以一人一票方式進行,選民必須(must be)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2,根據第三十三章 《選民登記條例》第三條 任何國民在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後,即可合乎成為合法選民之資格-
(I) 在本國註冊滿30天
(III) 總主題量及總回覆量之總和為50個或以上

小結:此法律規定任何國民在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後,即可合乎成為合法選民之資格。不是單單可以,還有立即的意思。因為法例的字眼是「即可」並非「可以」。所以若內閣政府沒有立即處理有關更新選民資格的事宜,已屬違法。

3,根據第三十三章 《選民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閣政府必須(must be)定期記載合乎成為合法選民資格之選民資料於《選民登記冊》內。

4,根據第三十三章 《選民登記條例》第六條 若合乎成為合法選民資格之選民資料尚未記載在《選民登記冊》內,該名國民可(can)主動向內閣政府申報要求記載在《選民登記冊》內。

小結:記載合法選民資格之選民資料在《選民登記冊》內的法律責任是在內閣政府並非在合法選民資格之選民身上。

本人認同司法覆核第四號判決書第十七段及第十八段的說法,但並不認同第十九段「內政部於2月6日更新過一次名單」故衍生第二十段「內政部已履行法律要求,及時更新《選民登記冊》」的結論。因為內政部並無因應決選為2月10日為第一天投票日而及時更新《選民登記冊》,內政部已無履行法律要求,已是違法。基於以上各點:總督選舉委員會就已經違法的基礎上所設定的日期限制自然不合法。

5,根據第四十九章《地方總督民選條例》第四章投票程序 第十三條選舉委員會必須清晰並清楚地列明投票的方法及期限。總督選舉委員會發出公告(第三屆杏壇省民選總督選舉決選安排)(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 ... &extra=page%3D1)毫無列明正式投票途徑為先進入國民事務中心再進入票站。

小結:明顯違反第四十九章《地方總督民選條例》第四章投票程序 第十三條的要求。

根據以上各點,本人就司法覆核第四號判決申請重新考慮,針對判決作出申請。同時向法庭提出本人聘請太輝王 龍志景朗(UID79)作為本案的律師代表。



榮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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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6-2-29 20:19 | 顯示全部樓層
法院已經收到有關申請
本席將排期就申請進行聆訊,詳情將告知與訟雙方。


太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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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長期之杖商業證

發表於 2016-3-4 14:1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龍志景朗 於 2016-3-4 14:15 編輯
比利仔 發表於 2016-2-29 20:19
法院已經收到有關申請
本席將排期就申請進行聆訊,詳情將告知與訟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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