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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社事務] 公共土地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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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5 10: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名帝國經濟部
公共土地租約

(根據《土地交易條例》執行)


租約編號:LAND/2016/KWONGDINST/04

租約所在地:繼圖區五段廣電大街四號
租戶名稱:維多利亞時報
土地使用性質:商業(傳媒)

租約期限: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6月30日
租約期限: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租約期限:2016年10月01日至2017年01月31日
租約期限:2017年02月01日至2017年08月31日


每月應繳付租金:2016年01月16日至2016年01月31日 30幣正
                          2016年02月01日至2016年06月30日 25幣正
                          2016年07月01日至2016年09月30日 25幣正
                         2016年10月01日至2017年01月31日 25幣正
                          2017年02月01日至2017年08月31日 25幣正

租約細則:
一 在未經經濟部書面同意下,租戶不可隨意轉變土地的用途。
二 租戶不可轉售租約列明的所在地,住宅亦不可分租予他人。
三 租戶必須在經濟部發出帳單後十天內清繳租金。若逾期繳付,租戶須額外繳付租金的百分之二十五作為罰款,並須在帳單逾期的五天內連租金及罰款清繳。如租戶在期限仍未清繳上述租金及附帖費,經濟部會以行政手段強制收回款項及另加其總和的百分之十為懲罰。
四 租戶如超過兩個月沒有清繳租金,經濟部會即時收回有關地段及封鎖內部的物品,並會循法律途徑向租戶追討租金損失。
五 如租戶違反經濟部對於土地事務上的指示或相關的法律而被終止租約,租戶無權續租,須重新申請。惟經濟部會考慮其過往的表現而決定是否批准新申請。
六 所有租戶會在租約到期前一個月,由經濟部發出《續租商議》提出新租約的要求,並保留最終審的權利。

七 經濟部有權隨時收回土地,並向有關租戶發放「搬遷或補償津貼」,有關津貼的標準,由經濟部決定。



經濟部批准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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