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5-10-10 23:09 編輯
達爾文 發表於 2015-10-10 22:50
在民事訴訟第六號完結一個多月後被告人仍然未有執行法庭判決,故本人代表夏侯昜先生向法院提告,希望法 ...
本席就該案雖然下達賠償和登報道歉的命令,但並未有就執行命令給予期限,然而被告人是有責任在合理期限內完成有關命令.
故此,本席現在正式就該命令設下期限, 被告人必須在2015年10月13日前向原告人支付賠償.
本席亦明白到本國報刊業發刊時間不穩定,就發刊道歉方面,決定給予被告人更多時間處理. 被告人必須在2015年10月20日或以前刊登道歉聲明.
本席再次提醒被告人,不執行法院命令有機會構成藐視法庭罪.
本決定會以副本送達至被告人.
原訟一方有沒有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