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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民事訴訟第六號:夏侯昜 訴 唐吉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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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功績勳章親王銀聖壽勳章長期之杖

發表於 2015-8-25 23: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比利仔 於 2015-8-25 23:22 編輯


黃名帝國中央法院
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

夏侯昜 訴 唐吉坷德

判決書


主審法官:首席大法官比利仔閣下
案件編號:民事訴訟第六號
審訊日期: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判案日期: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背景

1. 原告人
夏侯昜以被告唐吉坷德在2015年8月7日於閒聊吹水版塊中的一個名為"和夏侯总督有密约"主題內,對訴訟人夏侯昜發表誹謗性言論,向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控方案情

2. 控方表示,被告人唐吉坷德(UID:282)於7-8-2015 發帖表示與原告人夏侯昜有密約,指出原告人私下與被告人已約定今次杏壇省總督選舉會支持他,但事實上
原告人並沒有跟被告人提出此類約定。當原告人拆穿被告人的謊言時,被告人卻指原告人否認事實。

辯方案情

3. 辯方沒有提供案情。

討論

證人作供

4. 與訟雙方在審訊中均表示沒有證人需要傳召上庭作證。

證物呈堂

5. 除了案發現場外,與訟雙方在審訊中均表示沒有證物需要呈堂。

控方法律觀點及結案陳詞

6.
控方表示,事件發生在選舉其間,被告人的言論令原告人支持者流失,選民亦有可能誤信其言論而令原告人的選票減少,更損害原告人的名譽以及造成精神損失。

7. 控方要求被告人賠償300w幣、收回有關言論以及對原告人刊登報導作出道歉。

辯方法律觀點及結案陳詞

8. 辯方放棄結案陳詞。



構成誹謗罪的考量

9. 根據《誹謗條例》第一章第一條
,誹謗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明示或暗示的負面宣稱的陳述
  • 已被發佈
  • 對當事人造成或可能造成聲譽上之嚴重傷害


10. 從控方呈上的證據顯示,被告人表示原告人曾與他有私下約定,在第二屆的地區選舉上讓被告人當選杏壇省總督。候選人私下約定選舉結果,作出政治交易,的確會令公眾對候選人有負面印象。有關言論具有明示的負面宣稱,有損害原告人的聲譽。

11. 相關言論在公開場合發佈,符合已被發佈之條件。

12. 基於判決書第10段及第11段,被告人之言論已符合《誹謗條例》第一章第一條,視為誹謗陳述。

13. 辯方並沒有提出任何辯護理由,而有關言論亦不在受特權保障範圍內。

14. 本席亦有考慮到《人權法》對本案之應用。根據《人權法》第十條,任何人士擁有不可分劃之言論自由,而其內容包含了保有己見的自由,接受和傳遞資訊及想法的自由。

15. 要獲得該條文之保障,必須符合「符合法律規定」和「為民主社會所需」這兩項條件。

16. 顯然被告人的言論違反《誹謗條例》,未能符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故此不受《人權法》保障。


判決

17. 基於以上理據,本席判原告人勝訴,並命令被告人向原告人賠償300w幣。

18. 本席同時作出命令,將案中的誹謗陳述帖子移除。原告人可依據本命令要求被告人或案發地點的地區管理人員執行本命令。

任何一方如對判決不服者可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日或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重新考慮或上訴。





首席大法官比利仔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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