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所提出的《國家假期及國曆使用條例》修正案
修改第二條如下:
第二條 下列為國家假期:
一 元旦:公曆一月一日
二 廣播紀念日:公曆一月八日
三 春節:農曆正月初一
四 開年日:農曆正月初二
五 赤口:農曆正月初三
六 元宵:農曆正月十五日
七 皇壽日:現任黃名帝國皇帝陛下之壽誕,採用公曆日期。
八 清明節:公曆四月四日或四月五日,視乎農曆節氣定之;
九 慶和節:公曆四月六日
十 外務日:公曆四月廿六日
十一 府尹紀念日:公曆五月五日
十二 仲夏改革紀念日:公曆七月十一日
十三 太平節:公曆七月二十日
十四 盂蘭典祭:農曆鬼月十三日至鬼月十五日
十五 國慶日:公曆八月廿六日
十六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七 黃統紀念日:公曆十月十七日
十八 復興日:公曆十月二十日
十九 國會紀念日(原光復節):公曆十一月一日
二十 宗教崇敬日:公曆十一月十日
二十一 聖誕節:公曆十二月廿五日
修改第三條第四款
第三條 前條各國家假期,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四 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甲 仲夏改革紀念日。
乙 國會紀念日。
丙 宗教崇敬日。
修改第五條
第五條 國家假期之放假日,得由內政部調移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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