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論壇資料
|
| | | | 作者: 義律 時間: 2011-2-20 18:55 標題: 審訊(綜合一號:比利仔訴杜泰)
黃名帝國中央法院
刑事司法管轄權
原告比利仔
訴
被告杜泰
主審法官:慶親王義律閣下
案件編號:民刑事綜合第一號
原告呈交之控訴書:
http://www.wongmingempire.com/bbs/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1639&pid=7035&fromuid=4
本席命令被告就是否承認:
(一)誹謗罪曾經發生;
(二)控訴書內的案情為事實(部分或完全);
(三)被告需要為本案答辯。
進行回答。
被告杜泰:
請認真回答本席的提問,因為你的回答將影響你在本案中的辯護。請你盡快回答,若本席認為你刻意不回答或出席,本席將命令將你處以監禁。
作者: 杜泰 時間: 2011-2-22 18:09
我不認罪!
我當日的說話只是戲言,純屬開玩笑之舉,全無意思打算傷害比利仔大人,而且我沒有說自己是男還是女,任何人如何證明我的性別呢?我還想說,如果一個人為暗戀對方而表白,對方不認同就要告對方誹謗罪,全世界的人就不能擁有自由? 作者: 義律 時間: 2011-2-22 19:58
被告:
請你留意本席乃係詢問,一,你是否認為誹謗罪的確發生?
二,就原告所提交的控訴書內,你認為所寫的事,是否全部或部分屬於事實?
三,你認為,你是否需要為本案答辯?或另一說法,你是否認為你需要接受審訊?
請你回答時附上合理原因。
因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本席建議被告不要在庭外就本案發言,被告若被定罪,本席可將期間的發言採納為量刑因素。 作者: 杜泰 時間: 2011-2-25 18:26
一是不成立,因為我的說話不是有意思,只是戲言,比利仔大人是認為有問題,我道歉
二不是事實,我發的說話只有我自己最清楚原意,我只是開玩笑,並不是存心要比利仔大人受傷害,就算我的性取向是怎樣,我都不會刻意騷擾大人的,只是玩而已
三我不會認這是有罪的,我不認為需要再答辯,因為我已經說完 作者: 義律 時間: 2011-2-26 19:29
原告:
聽完被告的回答後,本席認為你提出的控訴書,從表面證供來言,雖然被告的確作出你所稱的行為,但是否能夠構成誹謗罪,則實在有代商榷。若被告是稱「有男性以身相許而你接受」,的確是較大機會足以構成誹謗罪。原告如你希望繼續進行陳詞和盤問證人等的刑事程序的話,你需要向本席提出更有力的證據,方可證明被告有罪。
作者: 比利仔 時間: 2011-2-26 19:55
法官大人
既然被告願意道歉,控方提出放棄追究 作者: 義律 時間: 2011-2-26 20:27
既然控方撤銷指控,本席自然不可就與本案有關的法律爭議作出任何裁決。至於訟費方面,本席認為雙方在本案上均有盡法律責任,雖然控方在審訊期間方撒回指控,但我不完全認為原告濫用法庭程序,因此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在言論自由和個人名譽的保護之間,能取得平衡點,而不是濫用言論自由或過份保護個人名譽而危害言論自由。本席期望,任何人發言前能有考慮,三思而後行,並為所作出的言論負上責任。
本席命令撤銷案件民刑事綜合第一號;不服任何裁決的一方可向本席申請重新考慮。
退庭。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