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龍志景朗 時間: 2011-4-1 19:53 標題: 堅持狀告義律
原告:龍志景朗
被告:義律
起訴罪行:審判不公、越權謀私
案情簡要:本王起訴西狂楊過,義律竟用「我明白他想法」為理由,
駁回本王之起訴,主觀得令人難以接受。加上,其向本王發出巨額罰款,
卻無法可依,使人深感奇怪
此外,義律是暫委法官,
據皇帝令,義律只是兩件案件(本王控告政府及西狂楊過)的暫委法官,
並無權力審理本王控告義律一案,其反駁本王之決定明顯是越權;亦顯其
偏私之作風,因為被告是其本人;加上義律在貼子有阻止本王繼續起訴
之意圖,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作者: 龍志景朗 時間: 2011-4-1 20:08
証據:在各本王起訴書中 作者: 義律 時間: 2011-4-1 22:37
本席先分析你的論點。
一、審判不公
原告如果有任何對訴訟結果不滿要求上訴,由於現時沒有上訴機制,你可透過向法庭提交重新考慮書針對判決覆核。
但你所稱審判不公的事實,與被告法官沒有關係,你不能夠針對法官的判決控告法官。因為根據普通法規則,當一名法官在處理案件時,職務上的行為是具有完全的民事和刑事豁免權。
二、越權謀私
本席在聖旨授權下行使司法管轄權,你不能說服本席有何越權之處,你必須要有更有力的證據。但謀私方面,只是原告的個人揣測,未能提出實質性的證據證明,因此指控未能達至合理地可辯的(reasonably arguable)水平。
原告提出的論點實在難以令本席信納。根據普通法規則,當一名法官在處理案件時,職務上的行為是具有完全的民事和刑事豁免權。你不能提出控告法官的訴訟,除非他犯有刑事罪行而影響他的判決(如貪污)。
就以上原因,本席撒銷指控和案件,針對過往的訴訟紀錄,原告的確有可能濫用法庭程序,但本席在原告現時的說話中不能斷定原告是這樣做,因此本席不會發出任何額外的訟費命令。
我現在提醒你可透過申請覆核,爭取推翻前有判決、裁決或命令,但你必須提出新論點或法律觀點,以說服本席批准覆核。
作者: 龍志景朗 時間: 2011-4-2 01:43
根據慣例,法官被原告控告,是必須要另委法官審議 作者: 義律 時間: 2011-4-4 11:44
初審聆訊中迴避規定並不適用,更何況原告提出的證據和案情,不能夠顯示案件是合理地可辯的(reasonably arguable),因此案件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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