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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章 《公職人員薪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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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27 02: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制定/修正日期】慶寧乙未三年二月初五日
【公佈/執行日期】
慶寧
乙未三年二月初五日

【法例執行背景】
第八屆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執行。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內閣政府薪酬
第三章  國會薪酬
第四章  司法機關薪酬
第五章  司憲院薪酬
第六章  計算及發放方式
第七章  附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為政府支付公職人員薪俸而制定之法令。


第二章  內閣政府薪酬
第二條  內閣政府人員薪酬分為六級,每級薪酬之金額經內閣向國會提議,由國會通過後公告之:

第一職等(內閣總理大臣)
第二職等(內閣副總理大臣)
第三職等(內閣大臣、總督或相當於大臣、總督之官員)
第四職等(助理大臣、副總督或相當於助理大臣、副總督之官員)
第五職等(局長、主任、市長或相當於機關主管級別之其他官員)
第六職等(非主管級別之其他官員)

第三條  內閣總理大臣可發放每六個月不多於兩次之額外獎金和補助予屬下各級人員,金額不得超過該名官員原來之薪金一倍。


第三章  國會薪酬

第四條  國會議長、副議長及其他議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國會議員如無兼任本條例所列之任何其他有給職公職,得向國會秘書長申請支領補助金,國會議長相當於內閣第一職等,國會副議長相當於內閣第二職等,國會議員相當於內閣第三職等。


第四章  司法機關薪酬

第六條  司法人員薪酬比照內閣職等如下:

第一職等(首席大法官)
第二職等(其他兼任法院院長之法官)
第三職等(不兼任法院院長之法官)
第四職等(法官以外之輔助官員)

第七條  首席大法官可發放每六個月不多於兩次之額外獎金和補助予屬下各級人員,金額不得超過該名官員原來之薪金一倍。


第五章  司憲院薪酬

第八條  司憲院人員薪酬比照內閣職等如下:

第一職等(大司憲)
第二職等(二司憲)
第三職等
第四職等
第五職等

第九條  大司憲可發放每六個月不多於兩次之額外獎金和補助予屬下各級人員,金額不得超過該名官員原來之薪金一倍。


第六章  計算及發放方式

第十條  所有公職人員薪酬、獎金、補助由經濟部依本條例規定從帝國國庫按西曆每月撥發。具體發放方式由經濟部公告之。
第十一條 兼任多職之公職人員應支取最高級別之一份薪酬。
第十二條 薪酬計算以每月結束當天在任之職務為準,到任不足一個月者仍算一個月薪酬,月中已離任者不計算任何薪酬。
第十三條 每月依法應付之薪酬,不得遲於當月完結後一個月內發放。


第七章  附例

第十四條 本條例之規定,追溯自西曆2015年1月1日起生效。2015年1月應付之薪酬,隨同2015年2月之薪酬撥發。
第十五條 本條例之修訂、新增、改變必須由國會審閱及批核。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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