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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公告] 第八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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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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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3 01: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會議日期: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25日
議程:

一 內閣總理大臣施政演說
二 《地方總督民選條例》草案
三 《帝國大學條例》草案
四 傳道人議員所提出之動議

「本會支持各大虛國維護宗教自由, 譴責個別國家限制宗教傳播及迫害信徒.」

五 內閣質詢


  請所有國會議員務必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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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13 01:33 | 顯示全部樓層
《地方總督民選條例》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總督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四章 投票程序
第五章 總督選舉委員會
第六章 任期與補選
第七章 確認程序
第八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是為地方總督民選之法例
第二條    本法選舉之對象,為杏壇省、自由城之總督


第二章 總督產生辦法及選舉程序

第三條 投票須以一人一票方式進行,選民必須根據本國《選民登記條例》規定,並已於選民登記冊內登記。
第四條 須置總督選舉委員會,制定選舉的期限及選舉的形式,詳見【第五章】。
第五條 選舉必須經過報名、投票、及確認三項法定程序,選舉必須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三章 參選人資格

第六條 參選人必須在選舉委員會指定的提名期限內提交參選意向於國民事務中心內。
第七條 參選人必須於國民事務中心內提交一份報名表格,其資料必須包括(如下):     
 一 參選人姓名;
 二 參選人政綱;
 三 參選人黨藉(如有)。
第八條 參選人必須根據《帝國國民身份條例》取得黃名帝國國籍。
第九條 參選人如於參選期間觸犯法例或等候判刑,其參選資格有可能被奪。

第四章 投票程序

第十條 選舉總督之投票方式,由總督選舉委員會制定之。
第十一條 投票日數必須不少於三日時間。
第十二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在選舉開展之前,以公開、公平、公正形式說明選舉詳細情況。
第十三條 選舉委員會必須清晰並清楚地列明投票的方法及期限。

第五章 總督選舉委員會

第十四條 總督選舉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至少一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委員會主席。
第十五條 委員會主席由內閣總理大臣出任,委員由大司憲、法官或其他受委員會主席委任之人員組成。
第十六條 委員會必須在選舉期之前七天組成,委員經主席委任。
第十七條 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 根據本法制定提名人及候選人資格;
 二 根據本法接收候選人名單;
 三 根據本法制定選舉期、投票及點票方法及程序;
 四 制定選舉期間之申訴機制;
 五 選舉結果宣告;
 六 其他選舉事務。
第十八條 內閣總理大臣不得參選民選總督,如其他委員參選民選總督,委員會主席須罷免參選民選總督之委員。

第六章 任期與補選

第十九條        本法所選出的民選總督之任期為六個月。
第二十條     本法所選出的民選總督向內政部提出辭職之時,餘下任期超過兩個月,必須進行補選,餘下任期少於兩個月則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代理總督代理至原任民選總督任期屆滿日止。
第廿一條        內政部宣告本法所選出民選總督出缺後,餘下任期超過兩個月,內閣總理大臣須按照本法第五章籌組補選總督委員會。
第廿二條     補選總督委員會要在組成後七天內執行提名期,補選必須在十五天內完成。
第廿三條     補選民選總督之任期,其任期至原任民選總督任期屆滿日止。

第七章 確認程序

第廿四條 在投票時限結束,總督選舉委員會即時進行點票程序。
第廿五條 點票後由總督選舉委員會主席宣告當選人名單並宣佈各候選人名單得票數目。
第廿六條 如沒有候選人在有效選票中得票過半,須由得票第一名及第二名之候選人進行決選。
第廿七條 如須進行決選,則在投票時限結束後兩日舉行決選投票,一如本法所規定之投票方式及時間。
第廿八條 決選投票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
第廿九條 總督選舉委員會主席公告當選人名單後,民選總督任期自動生效。

第八章 附例

第三十條 本法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卅一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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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13 01:34 | 顯示全部樓層
《帝國大學條例》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校監
第三章  校長及教務會議
第四章  大學組織
第五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第六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為為設立帝國大學(以下簡稱大學)而制定之法令
第二條   帝國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帝國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第四條   帝國大學依本法設立並授予文憑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第五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二章   校監

第六條  大學置校監一人,為大學的首長。
第七條  內閣總理大臣出任帝國大學校監
第八條  大學校監可以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及其他學術名銜;在校監不在時,由校長以大學的名義頒授該等學位及名銜。

第三章   校長及教務會議

第九條  大學置校長一人,對外代表大學,由文化大臣出任;
第十條  大學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依教務會議之推薦聘任之或教務會議授權校長直接聘任之,任期為六個月。對內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並主持教務會議。

第十一條  大學設教務會議,教務會議是大學的最高教務團體,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教務會議之職能如下:

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或校長提議事項。

第十二條 教務會議委員組成如下:

一 大學校長
二 教務長
三 各分院院長

第四章   大學組織

第十三條 大學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所,以及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第十四條 大學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置主任一人,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辦理系、所務。大學並得置學位學程主任,辦理學程事務。
第十五條 院長、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採任期制,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 院長,依該教務會議議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二 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依該教務會議議定之程序之程序,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三 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學院、系、所及學程,得置副主管,以輔佐主管推動學務。
院長、系主任、所長、學位學程主任與副主管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教務會議定之。


第五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第十七條 大學教師分首席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助理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第十八條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第十九條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第六章 附例
第二十條 本條例允許大學教務會議根據本條例自行制定內部準則及政策規程。
第廿一條 本條例施行時之第一任教務長,由校長任命之。
第廿二條 本條例之修訂、新增、改變必須由國會審閱及批核。
第廿三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興寧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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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司處處長(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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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三級黃統建國勳章二級功績勳章二級慶寧藝術及文化獎章國家建設獎章中秋月兔商業證

發表於 2015-1-13 08:2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馬子航 於 2015-1-13 09:0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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