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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國會] 第二屆國會第五次會議動議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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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14 11: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作者: 國會秘書長    時間: 2011-4-7 21:31     標題: 第一屆國會第五次會議動議收集

致內閣閣員、國會議員:

  如有任何動議,請於今日起至4月11日晚上12時前在本帖交付,動議時請交下詳細的文件。

國會行政處示
作者: 比利仔    時間: 2011-4-12 23:25

修改《廣播條例》
修改第二條為:


第二條 本法適用之範疇為本國所有電台媒體(不論公營或私營)以及廣播牌照持有者。



作者: 杜泰    時間: 2011-4-12 23:59

我黨動議土地買賣事項

一.政府內政署為一些分區建立土地名冊,土地名冊的更改,不論是哪個年度的政府都不可以私自取消記錄
二.土地名冊記錄之後,內政署應該另外發出地契,土地才可以交易,交易之前的土地買賣方都要先向內政署申報,核對雙方資料無錯後記錄在土地名冊內,但是原有資料不可以遺失,要公眾都可以查看
三.要立土地法保障國民財產,一般土地交易都是自由,但是在主權上不可以改變,所以要訂年期給土地擁有者土地使用權,斤以要交地租給政府
四.由政府規劃各區土地用途,民人是不可以胡亂改變,要先申請改變用途得內政署批准才可以改變
五.土地交易範圍不包括內城和皇宮
六.土地交易後賣方要納稅
七.如果內政署無發地契,土地不可以進行交易,所有交易都要等地契發出才叫做正式生效
八.成功交易同改變土地用途,政府都要刊憲宣佈
九.建議土地名冊可要求各區事務所的分區大臣負責,每次交易發地契由內政署處理,分區大臣上報有交易之後要內政署七日內回覆事務所,就算不能即時有地契,如果准許交易同改變名冊,內政署回覆時要求事務所先發出臨時買賣通知書,代表官方已收納個案,但買方在未收到正式地契前是不可以轉售

為了令官員有工作做,我建議分工要仔細一些,明安都絕對不可以使用土地買賣,由中央遘壇事務局負責管理
冪湖,外城同永澄區是可以有土地買賣,各分區事務所負責,上司是內政署戶政局負責管理,又或者建立一個土地局負責管理
外城應該盡快搬走沒有用的辦事處,建議將康華大街的王府都搬去外城,民居都可以搬走,法院同國會搬入內城便最理想

土地名冊要各區都有,全部記錄都不可以刪除,只可以加頁更改
作者: 比利仔    時間: 2011-4-14 16:03

《國會議員條例》新增條文

現有條文(節錄):

第十四條 國會議員在議會上尊重他人的發言,並遵守院內規則,不得侮辱國會議長,亦不得對其他議員人身攻擊。
第十五條 本條例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頒佈日起執行。

在第十五條之前新增以下條文:

第十四條 國會議員在議會上尊重他人的發言,並遵守院內規則,不得侮辱國會議長,亦不得對其他議員人身攻擊。
第十五條    若國會議員在國會會議進行期間被法院判刑監禁,國會議員可暫時免遭監禁直至會議完結為止才執行刑罰。
第十六條 本條例經國會議案審批後作出修訂。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頒佈日起執行。

修改條例以保障國會議員在接受判刑前仍可屨行議員的責任


作者: 李興道    時間: 2011-4-16 13:08

《第二屆國會選舉議席選舉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第二屆國會選舉議席選舉辦法》。
第二條 本法根據《國會選舉法》制定及執行。

第二章 提名期

第三條 提名期由解散國會或國會任期結束後(兩者以下分別稱為解散後,結束後)第三天開始至第五天結束。
第四條 提名期結束,選舉委員會於解散後或結束後第六日公佈候選人名單。

第三章 提名方法

第五條 根據《國會選舉法》第四章規定,執行開放提名的工作。

第四章 投票期

第六條 投票期由解散後或結束後第六日開始至第十日晚上10時正結束。
第七條 投票結束會進行點票工作,於解散後或結束後第十日晚上10時半開始,至晚上11時正結束。

第五章 選民登記名冊登記及顯示期限

第八條 合資格成為選民的國民,必須進行登記的工作才可以投票。
第九條 政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定期的選民登記。

第十條 登記為選民的人士,選舉登記名冊將會列明並名字及基本的資料。
第十一條 選民登記名冊會由完結後第一天至完結後第十日期間於選舉委員會內顯示。

第六章 拉票及辯論區之設置

第十二條 候選人或助選團須在內政署指定之範圍進行拉票及宣傳活動,違反規定者,內政署有權對有關人士作出警告、申誡或起訴。
第十三條 內政署在選舉期間得設置拉票及辯論區,直至選舉結束。

第七章 投票方法

第十四條 合資格選民以一人一票形式不公開名字投票,每位合資格選民只可以投票一次,每次投予一個候選人名單。
第十五條 如合資格選民出現重覆投票,將作廢票論。
第十六條 任何合資格選民不得以分身形式擁有多過一個的投票資格,選舉委員會會在投票期間監督投票過程,一經發現,將作廢票論。
第十七條 第二屆國會選舉議席將會比例代表的形式分配。委員會必須以總投票數除以議席數作為議席基本得票率計算。

第八章 點票及公佈點票程序

第十八條 點票程序由君主監理,選舉委員會主席負責點票及公佈結果。
第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委員在點票進行期間,負責監察廢票的情況。
第二十條 發現的廢票必須記錄在案,並說明廢票原因。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主席公佈點票,同時會宣佈候選人名單的得票數目及席次。

第九章 就任程序

第二十二條 候選人當選後,必須於國會第一次正式會議中宣誓就任議員,否則視為放棄議席。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法的解釋權由內政署審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佈日起執行。






作者: 國會秘書長    時間: 2011-4-16 20:27

《黃名帝國國家假期及國曆使用條例》草案

【制定/修正日期】從璟辛卯二年三月初一
【公佈/執行日期】從璟辛卯二年

【法例執行背景】

第一屆國會《黃名帝國憲報》卷一第期宣告執行。

【條目】

第一章 國家假期
第二章 國曆使用
第三章 附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國家假期

第一條 國家假期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下列為國家假期:
 一 元旦:公曆一月一日
 二 廣播紀念日:公曆一月八日
 三 春節:農曆正月初一
 四 開年日:農曆正月初二
 五 赤口:農曆正月初三
 六 元宵:農曆正月十五日
 七 清明節:公曆四月四日或四月五日,視乎農曆節氣定之;
 八 慶和節:公曆四月六日
 九 外務日:公曆四月廿六日
 十 府尹紀念日:公曆五月五日
 十一 仲夏改革紀念日:公曆七月十一日
 十二 太平節:公曆七月二十日
 十三 盂蘭典祭:農曆鬼月十三日至鬼月十五日
 十四 國慶日:公曆八月廿六日
 十五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六 延興日:公曆九月廿八日
 十七 復興日:公曆十月二十日
 十八 保永日:公曆十月三十日
 十九 國會紀念日(原光復節):公曆十一月一日
 二十 宗教崇敬日:公曆十一月十日
 廿一 皇壽日:公曆十二月廿三日
 廿二 聖誕節:公曆十二月廿五日
第三條 前條各國家假期,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 黃名帝國國慶日、復興日:中央及地方府尹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 慶和節、廣播紀念日、外務日、府尹紀念日、太平節: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 皇壽日:中央及地方府尹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四 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甲 仲夏改革紀念日。
   乙 國會紀念日。
   丙 宗教崇敬日。
   丁 延興日、保永日。
第四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及盂蘭典祭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 元旦。
 二 元宵。
 三 清明。
 四 中秋。
 五 聖誕。
第五條 國家假期之放假日,得由內政署調移並公告。

第二章 國曆使用

第六條 黃名帝國的曆法以中國夏曆,稱為農曆陰曆及西方儒略曆,稱為公曆或陽曆並用之。
第七條 民營機關、團體在所有公函文書均可兩者配合使用。
第八條 服務皇室機關、政府部門、司法機關或半官方機構、官方組織、地方府尹在發放公函文書,必須以農曆為先,陽曆為後。
第九條 除聖旨以外,依據第八條列明的機關、組織或部門,可在公函文書上對使用公曆底農曆任擇其一。
聖旨必須農曆及公曆並列,並依據第七條格式所使用。
第十條 服務皇室機關、政府部門、司法機關或半官方機構、官方組織、地方府尹在發放公函文書所使用之日期,必須依本法規定用之。
第十一條 不論公營民營者,若書函公文內之日期沒有依據本法規定使用,而涉及司法提訊須以日期用於佐證者,司法機關對有關佐證視作無效。

第三章 附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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