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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國會] 第二屆國會第一次會議動議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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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14 11: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作者: 國會秘書長    時間: 2010-11-2 20:27     標題: 第二屆國會第一次會議動議收集

致內閣閣員、國會議員:

  如有任何動議,請於今日起至11月12日前在本帖交付,動議時請交下詳細的文件。

國會行政處示

作者: 比利仔    時間: 2010-11-3 20:28

秘書長:

本人現以文化及傳媒大臣之身份向國會提交有關電台廣播的操守條例草案。


《廣播條例》

【條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目內容
第三章 節目主持人及嘉賓
第四章 違反廣播條例之罰則

第五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得引稱為《
廣播條例》。
第二條 本法適用之範疇為本國所有電台媒體,不論公營或私營。


第二章 節目內容

第三條 節目內容不得涉及宣揚色情及暴力,但容許對其探討及研究

第四條 
若節目主持人未能肯定其節目內容是否違反本條例,主持人可將節目內容送檢文化和廣播署。
第五條 節目內容必須以英語�廣東話�國語進行,若以其他語言廣播必須得到文化及傳媒大臣批准。
第六條 公營電台之節目必須保持政治中立,不得偏重某政黨或組織。若節目以虛國政治為主題,則必須於節目開始前聲明其節目內容不代表官方立場。
第七條 容許節目播放含有粗口的歌曲,但必須於播放歌曲前警告聽眾有關歌曲含有粗口成份。
條 若出現第七條所描述的情況,節目主持人必須於節目完結後的24小時內向文化和廣播署簡單地知會有關歌曲曾於節目中播放。
第九條 節目內容不得含有內閣政府未經公開的資料(政策決定內部討論草擬中的法案內容內部聆訊等等),除非得到內閣總理大臣同意。

第三章 節目主持人及嘉賓

第十條  節目主持人及嘉賓不得粗言穢語。
十一條 節目主持人有責任向嘉賓說明有關廣播時的守則。
第十二條 若嘉賓於節目中的行為違反廣播條例,主持人必須即時制止及向文化和廣播署報告。
      
第四章 違反廣播條例之罰則
  
第十三條 電台節目如有關違反廣播條例,文化和廣播署有權對其作出以下罰則:
      
強烈勸喻 - 節目內容將近違反廣播條例。
口頭警告 -
對節目作出非正式警告,一般為輕微犯錯或初犯。
書面警告 - 對節目作出正式
警告並會紀錄在案。
停牌     -
有限期地收回電台的廣播權,會由文化及廣播署向內政署提議執行指令(私營電台適用)
吊銷牌照
吊銷電台的牌照,會由文化及廣播署向內政署提議執行指令(私營電台適用)
行政處分 - 由文化及廣播署向內閣總理大臣報告有關違規行為並建議處分(公營電台適用)
註:除
強烈勸喻及口頭警告外,所有違規行為都會紀錄在案
      
第十四條 懲罰程度會根據電台的過往違規紀錄
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會否重犯作為判決考量。
第十五條 當電台獲悉有關文化和廣播署之處分通知後,可於五日內向署方提出上訴並提供上訴之理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於公佈日起施行。 

作者: 比利仔    時間: 2010-11-5 20:13

秘書長:

本人現以工務及保安大臣之身份向國會提交有關
《商事和工務署組織條例》修正案。
鑑於
商事和工務署已分拆為商事署及工務和保安署,因此需要為組織條例進行修改以符合現有架構。
修正後條例會更名為
《商事署及工務和保安署組織條例》,內容如下:

《黃名帝國商事署及工務和保安署組織條例》

【條例內容】

第一條 本條例得引稱為《商事署及工務和保安署組織條例》。
第二條 商事署掌理全國商貿事務,
工務和保安署則掌理全國保安及公共工程
第三條 兩署設下列司處:
 一 工務和保安署 - 論壇司;
 二 商事署半官方機構司;
 三 兩署各設之總務處。
第四條 論壇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論壇系統架置及後台管理事項;
 二 關於各部公共工程系統支援事項;
 三 其他國內工程事項。
第五條 半官方機構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半官方機構監管事項;
 二 關於半官方機構人事監督事項;
 三 其他半官方機構事項。
第六條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該署文書之收發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 關於該署檔案之管理、整理事項;
 三 其他不屬於各司、處事項。
第七條 
商事署置商事大臣,工務和保安署工務和保安大臣,各大臣由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八條 
工務和保安署置論壇管帶二人,由工務和保安大臣委任;輔助工務和保安大臣處理部務。
第九條 商事署置司長二人、處長一人、文書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兩署各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該署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各署之處務規程,由該署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作者: 國會秘書長    時間: 2010-11-10 10:50

國會副議長李興道上回特別會議動議未決

有關於成立各項委員會事

內政委員會
外務委員會
文化及廣播委員會

請副議長提交文件簡述這數個委員會的用途。
作者: 李興道    時間: 2010-11-12 12:44

本人所提及的委員會,由於暫時未有產生辦法,故暫取權宜處理,由國會議長委任產生,並指派主席的人選。

以上三個委員會屬於常設委員會,審議相關部會的政務,質詢相關部會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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